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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外合作办学情况    
西安航空学院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试行)
2015-12-24 11:3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校中外合作办学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举办的各类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中外联合办学(校际学生交流)项目,适用本条例。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我校与外国教育机构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需得到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对参加该类项目的学生,我校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外国教育机构颁发学位证书。

“中外联合办学项目”是指我校与外国教育机构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以我校在籍学生为主要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对参加该类项目的学生,我校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外国教育机构颁发学位证书。在以下办法中,除不需得到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条款外,其它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相同。

第三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办学,应当紧密围绕学校“立足陕西,服务航空,面向西部,辐射全国”的服务面向定位,有利于促进学校国际化的进程,有利于提高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

学校鼓励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与国外知名大学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办学活动。但不得与国外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从事合作办学活动。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

第二章 申报要求

第四条申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于拟正式开办之日前一年申报。由学校提出申请,分别经陕西省人民政府和陕西省教育厅同意后,报教育部审批。

第五条学校鼓励各二级学院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拟办专业应符合国家、地方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对各类人才的需求以及学校学科建设的需要,并在学校已有或相近专业范围内,应在国际上具有一定程度的独特性或先进性,在国内或省内具有一定程度的不可或缺性;外国教育机构应在国际上或所在国享有良好的办学声誉,在拟办专业的比较优势鲜明。

第六条各二级学院应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的指导下与外国教育机构进行交流与合作,在正式申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之前,应判明和引导对方的合作动机,对其背景、资质、意图、合作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了解和分析,以各种方式(学术交流、学者互访、学生交换等)在拟办专业领域进行深度交流,为开展合作办学打下良好基础。

第七条在与外方合作者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相关二级学院应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经学校研究批准后,方可进一步与外方协商。双方达成最终协议后,相关二级学院应当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下列文件:

(一)教育部统一制定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

(二)申办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名称、拟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名称、培养目标、培养计划、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项目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三)与外国教育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内容应当包括:拟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名称,中外合作办学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合作内容和期限,各方投入资金金额、方式及资金缴纳期限,权利、义务、争议解决办法等。

合作协议应以我校和中外合作办学者的名义,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员签字(盖章)。合作协议的具体内容应由相关二级学院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共同商定。合作协议应当有中文文本;有外文文本的,应当与中文文本的内容一致。

(四)外国教育机构办学资质证明。

(五)验资证明(有资产、资金投入的)。

(六)外国教育机构颁发的学历证书样本。

(七)捐赠资产协议及相关证明(有捐赠的)。

(八)与我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外国教育机构,如已在中国大陆境内举办其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当提交原审批机关或者其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的评估报告。

第八条有关各种形式的联合办学项目,相关二级学院应提前六个月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申报,并报学校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的指导下完成项目洽谈。

第九条申请举办中外联合办学项目,应当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的文件:参照第七条的(二)至(七)款。

与我校开展中外联合办学项目的外国教育机构,如已在中国大陆境内举办其他中外联合办学项目,应当一并提交原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的评估报告。

第三章 审批程序和管理

第十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报材料,由相关二级学院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初步审核,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会同教务处进行审核,报学校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分别报送上级管理部门:申请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经陕西省教育厅审定后,报送国家教育部审批;申请举办实施高等专科教育或非学历高等教育的,报送陕西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一条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具体管理,包括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立项审查、政策指导、呈报审批、外事联络、办理签证、综合协调等;协助人事处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外籍教师的聘任进行审核;负责跟踪了解和评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国外的教学活动。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实施主体为相关二级学院,其主要职责是负责中外合作办学活动的具体实施,包括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师教学管理、学生管理、接受评估等;负责对学生的专业素养和培养质量负责把关;负责按规定提交年度办学报告(内容包括招收学生、课程设置、师资配备、教学质量、财务状况等基本情况);负责对学生参加国外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指导等。

第十二条 校内涉及中外合作办学的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教务处:审核全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专业设置,组织、监督和管理教育教学活动;负责并审核全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学籍、毕业生是否具备颁发我校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资格。

(二)招生就业处: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招生计划、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的就业指导。

(三)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全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的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

(四)财务处:负责全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项,统一办理财务收支业务。

(五)人事处:负责校内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教师和管理人员的聘任、审核与管理工作。

(六)审计处:负责审计校内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的教学管理在学校教务处的指导下进行,纳入学校教学管理系统和教学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的招生、颁发学历学位证书等,由学校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校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与项目的组织与管理、教育教学和资产财务的管理、变更与终止以及法律责任等事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任何二级学院和部门未经学校授权,不得签订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协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没有实质性引进外国教育资源,仅以互认学分等形式与外国教育机构开展学生交流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十八条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条例的办法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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