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杜绝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向我校申请学位所提交的本科学生学位论文(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伪造、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在学位论文中抄袭他人作品中的论点、观点、结论等而未列入参考文献,让读者以为观点是作者自己的;
(四)在学位论文中窃取他人作品,采取稍改文字叙述、增删句子、拆分合并段落、替换应用或描述对象等,实质内容不变,主体内容与他人作品中对应的部分基本相似,且文中没有明确标注,让读者以为相关内容为作者所完成研究成果的;
(五)在学位论文中窃取他人作品中的独创概念、定义、方法、原理、公式等据为己有的;
(六)在学位论文中窃取他人研究成果中的调研、实验数据、图表,照搬或略加改动后用于自己学位论文的;
(七)在学位论文中伪造试验样品,伪造研究成果中提供的材料、方法而实际没有进行试验的;
(八)在学位论文中伪造或篡改试验数据,伪造虚假的观察与试验结果,故意取舍数据或篡改原始数据,以符合自己期望的研究结论的;
(九)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 每学期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前,教务处负责对全校学士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随机进行查重检测抽检,各学院负责对本学院全体学士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进行查重检测,查重结果将作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是否接受学位申请人的学位申请及判定其是否存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可以就我校学位申请人或学位授予人涉嫌学位论文作假的行为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进行举报。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方可受理: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学校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八条 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相关二级学院负责对其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教务处负责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最后认定,并形成书面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在进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调查时,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加强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评判的权威性和科学性。
第九条 学校在受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举报和调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应与被举报人或举报人存在利益关系。在学校有关部门做出处分或组织处理决定前,一切程序和资料均需保密,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十条 对参与购买、代写学位论文的在读学生,由相关部门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已经获得学历、学位证书的,学校将按照国家及学校学位授予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所有因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而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第十一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或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者,学校相关部门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可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二条 对多次出现学生学位论文作假或者作假行为影响恶劣而没有采取相关措施的学院,学校将减少或者暂停其相应专业的招生计划,对该学院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学院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决定作出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一周内向教务处提出申诉。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复审后,做出最终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