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术道德建设,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创建优良学风,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中央《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以及省教育厅《陕西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陕教规范〔2017〕2号)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对繁荣学术研究,提高学术质量,营造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和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在册教职工、在籍学生以及以西安航空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落实学术道德建设及其监管体系。学校学术委员会承担学术道德建设相关事务及活动,负责科研诚信的宣传教育以及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取证和查处,并在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师德师风建设、学风建设等事务中发挥学术评价、学术咨询、学术审议等作用。
第五条强化学术道德建设主体责任意识。学校主要领导是学术道德建设主要负责人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发生重大学术道德失范和学术风气不正事件,学校主要领导需接受省教育厅学风建设领导小组的问责。教职工需接受科研诚信年度考核并计入科研诚信档案,对学术不端行为在职称晋升、评奖评优等事项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三章 管理机制与实施措施
第六条加强对学术道德建设的宣传教育。在师生中加强科学精神教育,注重发挥模范的示范引领作用,强调学者的自律意识和自我道德养成。为学生开设科学伦理讲座,将学术规范和知识产权等法律法规知识作为教师招聘考试、青年教师岗前培训以及教职工日常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并及时进行学术不端行为典型案例宣讲教育等。警钟长鸣、防微杜渐,提高师生恪守学术道德的自觉性。
第七条健全学术评价机制和评价体系。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科研考核等环节中,不断加强对创新质量和价值的考量和评价,全面考察师德师风、科研成果和社会贡献,确保研究质量,鼓励多出精品成果。实行评审回避制度,坚持民主表决制度、评审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制度。
第八条完善科研工作过程管理。督促教师在科研过程中做好原始数据记录,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管理数据库,及时掌握各类项目的研究进展和完成情况。严把科研项目立项关,加强项目中期检查,严格项目结题验收。完善学术成果鉴定程序,促使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学术规范与要求高质量完成研究任务。
第九条完善学术行为监督和约束机制。实行公示制度,在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成果评奖推荐等各类评审活动中,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要求,完善和强化项目申报信息公开、异议材料复核、网上公示和投诉制度,自觉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查处
第十条严格学术不端行为查处。
(一)学术不端行为主要包括:
1.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2.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3.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4.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5.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6.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7.其他根据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二)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1.造成恶劣影响的;
2.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3.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4.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5.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6.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学术不端行为举报的受理与调查
1.学校学术委员会对符合基本要求的举报材料,应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符合基本要求的举报材料指: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及证据客观真实,能提供被举报对象具体学术不端行为等详细信息,被举报人为本文件适用人员。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学校学术委员会应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并开展调查。
2.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给出调查结论,通报当事人,并报省高等学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举报人或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4.学校学术委员会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应当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复核中要组织专家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核,如证据不足,维持原调查意见;如证据确凿,应组织不少于5人的调查组进行复查,必要时可聘请校外专家,通过论证会给出复查结论,并及时将复查结论以书面形式通报当事人。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应与被举报人或举报人存在亲属等密切关系,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5.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的,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可向省教育厅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6.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在学校学术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前,除公开听证会外,一切程序和资料均需保密,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四)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学校学术委员会依据认定结论,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形成处理意见,并报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核研究,形成处理决定。依据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可作出如下处理:
1.通报批评;
2.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3.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4.辞退或解聘,撤职或开除;
5.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依照有关规定,可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或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应当同时向省教育厅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和处理结果应及时在校内及学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学术不端行为调查的有关材料和调查结论应存档备查,调查结果要及时报省高等学校学术道德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安航空学院学术道德规范》(西航院字〔2016〕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