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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航空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2016-01-19 17:1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校学位授予工作,规范学位授予工作程序,明确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确保授予学位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4名,秘书1名,委员12-18名。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各院(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学科专业带头人和负责本科培养工作的有关职能处室负责人构成。

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由学校全职在编教授、副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委员会成员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且学术造诣深,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办事公道,坚持原则,教学科研成绩显著。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所有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委员会成员由校长和各院(系、部)推荐并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因退休、离职、工作调整或离开学校岗位者,由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更换人选,并报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  各院(系、部)须成立相应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各分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若干名。各分委员会组成人员须为奇数。主任须为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各院(系、部)提名,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审批通过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

(二)审批通过不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

(三)做出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

(四)审定各院(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

(五)组织学士学位授予权单位和学士学位授予权专业审

核工作;

(六)授予硕士学位专业或领域申报材料的审核;

(七)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及其他事项。

第八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对本院(系、部)学生学士学位资格审查;

(二)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及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在本院(系、部)内公示,并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三)研究本院(系、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并将处理意见报学位评定委员会;

(四)完成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如遇有重大事件需做出决策,可由主任提议增开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或在征求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意见的基础上由主任与有关院(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商解决,并向下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报告。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工作范围内,对所议问题进行决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与会成员须占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可开会,经与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表决同意,方可通过。

第五章   学位授予异议

第十一条  对学位授予的结果有异议者,可向所在院(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院(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书面意见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由所在院(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处理意见通知学生本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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