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校学位授予工作,规范学位授予工作程序,明确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确保授予学位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4名,秘书1名,委员12-18名。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各院(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学科专业带头人和负责本科培养工作的有关职能处室负责人构成。
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由学校全职在编教授、副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委员会成员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且学术造诣深,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办事公道,坚持原则,教学科研成绩显著。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所有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委员会成员由校长和各院(系、部)推荐并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因退休、离职、工作调整或离开学校岗位者,由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更换人选,并报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 各院(系、部)须成立相应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各分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若干名。各分委员会组成人员须为奇数。主任须为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各院(系、部)提名,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审批通过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
(二)审批通过不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
(三)做出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
(四)审定各院(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
(五)组织学士学位授予权单位和学士学位授予权专业审
核工作;
(六)授予硕士学位专业或领域申报材料的审核;
(七)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及其他事项。
第八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对本院(系、部)学生学士学位资格审查;
(二)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及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在本院(系、部)内公示,并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三)研究本院(系、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并将处理意见报学位评定委员会;
(四)完成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如遇有重大事件需做出决策,可由主任提议增开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或在征求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意见的基础上由主任与有关院(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商解决,并向下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报告。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工作范围内,对所议问题进行决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与会成员须占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可开会,经与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表决同意,方可通过。
第五章 学位授予异议
第十一条 对学位授予的结果有异议者,可向所在院(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院(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书面意见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由所在院(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处理意见通知学生本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