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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生奖励处罚办法    
西安航空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2016-01-21 11:26  

第一章  总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优化育人环境,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建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学生,为在学院正式注册的学生。

第三条  实施违纪处分处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 公正、公开的原则;

() 以事实为依据,处分级别与违纪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

() 慎重、适度的原则;

() 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生违纪处分分为以下五个种类:

() 警告;

() 严重警告;

() 记过;

() 留校察看;

() 开除学籍。

第二章   分  

第五条 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组织、策划、实施煽动闹事或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破坏安定团结者:

() 情节轻微,经教育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参加封建迷信活动或邪教活动,经教育帮助不改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公安部门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 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 被司法机关处以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或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被司法机关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对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教学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 在校园内张贴大、小字报者,出版非法刊物、成立非法社团者,散发未经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且在哄闹过程中乱烧、乱扔、乱敲、乱砸东西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带头哄闹和乱烧、乱扔、乱敲、乱砸东西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 乱涂、乱写、乱画、乱张贴、乱挂放或故意破坏学院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者,除按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故意撕毁学院重要通知、通告、文件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煽动、组织、聚众闹事,破坏学院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等秩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拒绝、妨碍、影响有关人员执行公务者,严重违反学院门卫制度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酗酒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酒后滋事者加重处分。

第八条  对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 私拉电线,私用电炉、电热杯等电器设备者,除没收违纪物品,并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损坏或恶劣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定,给国家、学院、个人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过失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危害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九条 对违反网络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 有以下妨害网络正常运行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盗用IP地址,使用非法手段查看他人电子邮件者;

2.入侵系统,攻击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网站者;

3.恶意传播系统漏洞知识,教唆他人攻击、入侵网站系统者。

() 下列行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内容或教唆犯罪者;

2.进行人身攻击,中伤他人,损害他人声誉者;

3.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及行政法规所禁止的其他内容者;

4.盗用他人名义在网上发布信息,造成严重后果者。

() 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有害信息,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者;

2.攻击中国共产党和政府,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者;

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者;

4.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者;

5.散布谣言,扰乱教学、生活秩序,破坏学院稳定者。

第十条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除承担受害者必要的费用(医疗费、营养费、损失费等)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 造谣,诽谤、侮辱、栽赃、陷害、拐骗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 参与打架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伤害等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对寻衅滋事,挑起事端打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对策划、组织他人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 纠集校外人员打人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斗殴事态发展而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 知情不报或作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 有本项所列行为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参与二次以上打人、打架者;持械打人者;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报复或策动他人报复打人者;侮辱或殴打教师者。

第十一条  对以偷窃、勒索、敲诈、诈骗、贪污、冒领、侵占等手段攫取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要求其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 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下且初犯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作案价值在3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作案价值在600元以上或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 知情不报者,给予记过处分;

() 帮助窝赃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造成严重损坏和危害,或二次以上作案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上述行为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按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二条  对参与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 提供赌具、场所,但未参与赌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屡次参与赌博,聚众在校内赌博、勾结校外人员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吸食毒品者,容留、教唆他人吸食毒品者: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教唆他人吸食毒品或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 吸食毒品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 知情不报、故意隐瞒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在校内抽烟者给予警告处分,多次抽烟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五条 对违反道德行为规范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 举止行为违反公共道德,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 观看、存储、制作、传播、复制、贩卖淫秽制品或非法制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以威胁手段逼迫一方与其谈恋爱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有窥视、滋扰等流氓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举止猥亵、情节恶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有上述行为且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教唆他人违反纪律或犯罪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对旷课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学期中,旷课累计达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累计达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达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累计达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达5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旷课或旷实习、设计1天,按6学时计算,节假日除外)

第十七条 凡考试作弊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 ()带与考试课程相关内容的纸条(或书本、笔记本,在考试用课桌上、身体上涂写)、违纪使用电子工具和通讯工具、抄袭他人试卷或有意将自己试卷让他人抄袭、报对答案及传递纸条者(或试卷)、交换试卷或考位、借故暂离考场或用其他手段进行舞弊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考试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 窃取试卷、偷改分数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组织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在课程(毕业)设计等教学过程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 在早操、课外锻炼等活动的考核中,有弄虚作假等违纪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侵犯学院权益除没收非法所得并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 参与非法经商活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弄虚作假,骗取学院奖、助学金、困难补助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骗取赞助或活动经费、擅自募捐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弄虚作假行为者,除由当事人承担—切责任(包括承担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 冒充教师、家长或其他人假传信息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转借学生证、胸卡等证件或证明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私自涂改、伪造证件、证明、成绩单、伪造他人签字或印章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对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 对不按时就寝、影响他人休息,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迟归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对夜不归宿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未经批准在学生宿舍留宿他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同时犯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型错误的学生,根据有关处分条文,分别衡量,合并处理。

第三章  实施违纪处分的程序

第二十二条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研究,做出处分决定,经系()主管领导签发生效。处分决定(一式二份)及有关材料同时报学生处备案。对于应处理而未处理的违纪学生,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处组织相关部门审核,主管院领导签发后生效。考试作弊而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根据教务处、考试管理中心等部门提供的认定材料,经学生处审核,主管院领导签发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处组织相关部门审查,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审核, 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处分决定后,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做好笔记。结束时,拟受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拒绝签字者,由主笔人写出文字说明。学生陈诉和申辩后,根据笔录整理成书面报告,并附笔录原件归入学生处分材料。

第二十六条 各系()在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后的10个工作日内,核清违纪事实(因考试作弊和代考应及时上报),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接到各系() 报告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核实完毕,并将学院意见通知学生所在系()。学生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系()通知学生本人、家长和所在班级;学生工作处通知各有关单位。同时,为严肃校纪,教育广大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系()在本系()范围内张贴公告;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决定由学院张贴公告。

第二十七条  处分决定书(包括提前或延后留校察看决定书)均应存入学生本人档案,不得撤除。

第二十八条   对违纪学生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处理时要作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意见。

() 学生对违纪处分有异议者,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西安航空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章  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对受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学生,同时给予下列处罚:

() 受处分后,一学年内取消一切评优资格;

() 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取消其一年内申报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等资助项目的资格。受处分后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可提前恢复。

第三十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

()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可提前解除处分;

() 留校察看期间仍然坚持错误或另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延后解除或开除学籍处分;

() 毕业时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者,不发给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留校察看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对其表现写出考察意见,报学院审查批准后,方可补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对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学生的一切待遇,由其所在系()督促其及时办理离校手续,最迟不得超过10天。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办理。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可发给学习证明,档案及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规定的“以上处分”或“以下处分”均包括本级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中未涉及的学生违纪行为,比照相关条款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院以前凡与本办法不符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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