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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奖学金等申请与管理    
学生各类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2016-03-01 15:44  

西安航空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07〕93号)文件精神及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奖励对象为具有我院学籍的在校二年级(含)以上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及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3.身体、心理健康,生活态度积极,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4.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刻苦努力,学业成绩优异;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实践技能、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优先考虑:

1.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2.在国家一级刊物发表论文、或获得省级(含)以上科研成果、科技竞赛获得名次者;

3.通过国家非专业英语六级考试者;

4.获得省级(含)以上运动会比赛前三名,文艺汇演、知识竞赛或其他比赛名次者(集体奖除外);

5.获得省级(含)以上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者。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参加评比:

1.在校期间受到警告(含)以上处分和不良记录者;

2.在校期间考试成绩有不及格现象者。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应根据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体系,按照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原则,对学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业成绩、身心健康、专业技能、实践技能、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进行科学评价。

第三章 奖励人数和标准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由学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和所下达的指标,结合学院实际,分解下达给各二级学院参加联评的指标。

第八条 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章 评审及发放程序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并严格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1.个人书面申请;

2.班级民主评议;

3.各二级学院审核、确定候选人、公示(不少于5日)、推荐参加联评候选人名单;

4.学院复审、联评、确定推荐获奖学生名单、公示;

5.向上级部门报送推荐学生相关材料。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的评审推荐工作应根据学院工作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十一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第十二条 奖学金发放。学院在国家奖励资金到位后,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学院相关规定,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国家奖学金。同时,应接受学院主管部门和财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要通过主题班会、板报、宣传栏、网络等媒体,对获奖学生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树立典型。要对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通过发送喜报等方式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同时做好获奖学生的管理和监督,引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奖学金,鼓励他们珍惜荣誉,奋发向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西安航空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07〕94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陕西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奖励对象为具有我院学籍的在校二年级(含)以上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及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3.自立自强,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4.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学业成绩优秀;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及公益活动,申请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6.生活俭朴、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优先考虑:

1.富有爱心,乐于助人;

2.在国家一级刊物发表论文、或获得省级(含)以上科研成果、科技竞赛获得名次者;

3.通过国家非专业英语四、六级统考者;

4.获得省级(含)以上运动会比赛前三名,文艺汇演、知识竞赛或其他比赛名次者(集体奖除外);

5.获得省级(含)以上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者。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参加评比:

1.在校期间受到警告(含)以上处分和不良记录者;

2.本年度考试成绩有不及格现象者。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应根据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体系,按照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原则,对学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业成绩、身心健康、专业技能、实践技能、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进行科学评价。

第三章 奖励人数和标准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名额由学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和所下达的指标,结合学院实际,分解下达给各二级学院参评指标。

第八条 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章 评审及发放程序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并严格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1.个人书面申请;

2.班级民主评议;

3.各二级学院审核、确定候选人、公示(不少于5日)、填写《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4.学院复审、确定推荐获奖学生名单、公示;

5.向上级部门报送推荐学生相关材料。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的评审推荐工作应根据学院工作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十一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或学院其它奖、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二条 奖学金发放。学院在国家奖励资金到位后,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学院相关规定,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国家励志奖学金。同时,应接受学院主管部门和财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要通过主题班会、板报、宣传栏、网络等媒体,对获奖学生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树立典型。要对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通过发送喜报等方式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同时做好获奖学生的管理和监督,引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励志奖学金,鼓励他们珍惜荣誉,自立、自强,奋发向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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