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毕业生的择业行为,维护就业协议的严肃性,现就我校毕业生违约的有关事宜提出如下处理办法:
一、毕业生与用人单位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后,签订正式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毕业生在签约前应理性、全面地考虑,慎重签约,诚信就业。
二、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双方应该严格遵守协议的各项条款,信守承诺,不得随意违约。如因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造成就业单位不予接受的,视毕业生违约,因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三、自毕业生将就业协议书送达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盖章或学校招生就业处盖章起,协议书均被认为已生效。
四、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原则上不允许违约。如果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履约,须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毕业生在向已签约单位提出违约申请前,必须到所在学院说明理由,并进行违约登记备案。未经过违约登记备案的,学校原则上一律不受理违约手续。
2.毕业生与原签约单位协商解除协议,出具签约单位加盖公章的同意解除协议的证明。
3.毕业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征得所在学院主管就业工作的领导同意后到招生就业处领取《就业协议书申领表(违约)》,并认真、客观、如实填写。
4.毕业生将《就业协议书申领表(违约)》,签约单位开具的同意解除协议的书面证明、原就业协议书以及新接收单位的接收(录用)证明交招生就业处审核。
五、毕业生在向签约单位提出解约申请时,应向签约单位表达真诚的歉意,并积极承担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获得对方的谅解和同意,以维护用人单位与我院在毕业生就业方面的良好关系。
六、毕业生违约的受理时间为每年3月份—5月份。
七、本管理办法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招生就业处
2015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