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毕业生就业工作体系,提高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维护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教育部及陕西省相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毕业生是指西安航空学院按国家计划培养、具有学籍、取得毕业生资格的全日制学生。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第三条毕业生就业工作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机制和办法;坚持德、智、体等综合测评,公平、公正、公开、择优推荐;坚持就业信息公开、共享。
第四条学校努力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鼓励、引导毕业生面向不同性质的单位就业。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西部、基层,到中小企业就业;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应征入伍、直招士官;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第二章 工作体制
第五条学校实施就业工作“一把手”工程。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学校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各二级学院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辅导员、毕业班班主任等为组员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负责本二级学院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招生就业处作为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协调、监督、指导全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招生就业处和各二级学院应各司其职,层层落实,学校其他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招生就业处的主要职责:
1.根据教育部和陕西省教育厅等上级相关部门精神,制定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政策和计划,部署并总结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安排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日程;
2.组织、管理、指导、检查、考核评估各二级学院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3.负责审查、汇总、上报全校毕业生生源信息;
4.负责对外发布毕业生信息,做好毕业生就业宣传工作;
5.负责组织、协调毕业生就业推荐工作,审核就业协议;
6.建立和完善毕业生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搜集、整理和发布就业信息;
7.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和就业基地的建设,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
8.举办各类毕业生招聘活动,组织、指导毕业生参加双选会,为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提供优质服务;
9.负责组织、协调毕业生派遣、离校手续的办理及毕业生档案关系的转寄等工作;
10.负责年度毕业生就业状况反馈、就业率统计及毕业生就业遗留问题(改派等)的处理;
11.负责毕业生就业指导,不断完善以市场为导向的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体系。
12.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调查与研究,包括毕业生就业观念和就业期望调查、用人单位调查和毕业生跟踪调查等内容,为学校发展规划提供参考;
13.负责对各二级学院就业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指导;
14.不断完善学校就业网站,推进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信息化建设;
15.完成学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各二级学院的主要职责:
1.根据学校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相关政策,制定本二级学院的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落实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各项措施,完成本二级学院的就业工作总结,并按时上报招生就业指导处;
2.负责本二级学院毕业生生源的调查统计、毕业资格审查和生源数据上报工作;
3.负责本二级学院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工作,指导并审核本二级学院毕业生填写《毕业生推荐表》和《就业协议书》,办理相关的就业证明材料;
4.承担本二级学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审核、登录和管理工作;负责本二级学院年度毕业生就业情况反馈及毕业生跟踪调查等工作;
5.负责本二级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开展日常就业指导与咨询、宣传,贯彻有关政策法规,提高毕业生就业竞争力;
6.及时收集、整理、发布就业信息;
7.积极动员毕业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招聘活动和其它毕业生就业双向选择活动;同时组织好本二级学院的校园专场招聘活动,热情接待用人单位并协助他们进行考核、录用等工作;
8.建立本二级学院的毕业生就业基地,努力拓宽就业渠道;
9.负责本二级学院毕业生的毕业鉴定、档案整理、离校手续办理和文明离校工作;
10.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毕业生的主要职责:
1.认真完成学业,全面提高素质,取得毕业资格;
2.认真学习并自觉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和规定;
3.接受学校和二级学院的就业指导和教育管理;
4.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合理定位,主动就业;
5.认真、严肃、如实填写和核对就业材料中姓名、专业、生源所在地、就业报到单位等各项信息,力求做到准确无误;
6.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要加强法制观念,按要求签订《就业协议书》或办理相关的就业证明材料,诚实守信,严格履行就业协议;
7.遵守校纪、校规,安全文明离校;
8.毕业派遣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若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
第四章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
第九条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分为毕业资格审查与生源上报、收集整理发布毕业生供需信息、就业指导、就业推荐、双向选择与签约、编制就业派遣方案、派遣等阶段。
第十条毕业生就业工作一般从毕业生在校的最后一学年开始。基本日程安排如下:
1.九月底前,学校向上级就业主管部门上报应届毕业生生源情况;
2.十二月底,向上级就业主管部门报送学校全年就业情况;
3.十月中旬至次年六月,收集、发布就业信息,举办毕业生就业招聘会以及其他形式的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各种信息和服务,积极促进毕业生就业;
4.次年六至七月,毕业鉴定和各种毕业教育活动;编制上报就业派遣方案;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发放毕业报到证,转寄毕业生档案;召开毕业典礼;
第五章毕业生就业指导
第十一条学校招生就业处和各二级学院应采取授课、报告、讲座、咨询等多种措施,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以提高毕业生的竞争能力和就业质量。毕业生就业指导重点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职业、求职技巧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
第十二条毕业生就业指导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政策、就业技巧、心理调试、生涯规划等方面的信息和指导;要与毕业教育相结合,教育毕业生以国家利益为重,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个人发展关系,自觉服务国家需要,到基层去,到艰苦的地方去,走与实践相结合的成才之路。
第六章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第十三条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是毕业生就业的重要环节,要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在一定范围和时限内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时间原则上应在最后一学年十一月二十日至次年五月底。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向学生收费。
第十四条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的主要形式有:学校举办的大型招聘会、行业区域招聘会、专场招聘会,用人单位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其他招聘活动。
第十五条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原则上按以下程序进行:
1.推荐。毕业生使用学校统一印制的《西安航空学院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以下简称为《推荐表》)参加双向选择活动,此表经招生就业处盖章后生效;对优秀毕业生,根据用人单位需求及本人意愿,学校将优先推荐。
2.自荐。毕业生准备个人自荐材料参加双向选择活动,自荐材料应真实、准确。
3.签约。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活动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后,使用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为《协议书》)与用人单位签约,协议经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须严格履行协议条款。
4.审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书》,需经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审批手续按各地当年就业政策办理。
5.解约。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一旦签约,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如有特殊情况需解除就业协议,需征得对方书面同意,并按照就业协议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后方可解除协议。
第七章派遣工作
第十六条学校按照就业派遣方案派遣毕业生,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为《报到证》),《报到证》由上级就业主管部门审核签发。毕业生集中派遣的时间一般为6月20日至7月10日。
第十七条凡毕业时已落实就业单位且单位接收户籍档案关系的毕业生,《报到证》派往就业单位。
第十八条凡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毕业生,《报到证》一律按照全国各省市区关于本地生源毕业生回本省市区报到的通知或函件进行派遣,一般派往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生源地人社局。
第十九条签订就业协议后被证实考取高一层次学历(含双学位)的毕业生,经签约单位同意解约后,学校不再派遣。
第二十条考取高一层次学历(含双学位)的毕业生,本人提出不再继续攻读的,经考取单位同意后,学校将按正常程序派遣。
第二十一条申请自费出国(境)的应届毕业生,《报到证》一律按照全国各省市区关于本地生源毕业生回本省市区报到的通知或函件进行派遣。
第二十二条 对于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找到工作单位的,可以办理《报到证》,但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取得毕业证后,持毕业证原件办理新的报到证。
第二十三条对于大学肄业的学生,不负责办理其就业手续,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并将其户档关系转至生源所在地。
第二十四条对于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学校凭其相关材料为其办理派遣手续,也可将户档关系迁回生源所在地。
第八章 调整、改派及遗留问题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毕业生派遣后,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毕业去向的,应办理改派手续。
第二十六条对于已签订用人单位并派遣的应届毕业生,其改派期限为两年,未签订用人单位派遣回生源所在地的应届毕业生,找到工作单位后,调整改派期限可延长至三年,每人只能改派一次。
第二十七条毕业生派遣后《报到证》遗失的,持毕业证原件到招生就业处申请补办,因《报到证》遗失而引起的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派遣时间超过三年以上的,报到证不予补办。
第二十八条符合改派条件的毕业生申请改派时必须携带以下材料:
1.在学校就业信息网下载并填写《改派申请表》;
2.新接收单位的证明材料;
3.原接收单位的有效函件;
4.与原接收单位所签的就业协议;
5.原报到证。
第九章 违反就业规定的处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对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严重损害学校声誉的,或采取欺诈行为伪造《就业协议书》情节严重的,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取得《就业协议书》重新择业而被原签约单位追究责任的,除由毕业生本人承担相应责任外,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暂缓派遣。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并将户档关系转回生源所在地:
1.不顾政策原则,经多方教育拒不改正;
2.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
3.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且被用人单位退回的;
4.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暂行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如与上级有关部门文件精神有出入或与新的就业政策和规定相矛盾,以上级的有关文件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解释权归招生就业处所有。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