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为了进一步深化用人制度改革,强化校院两级管理,扩大用人单位自主权,深入推进公开招聘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及《关于印发<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陕人社发〔2017〕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公开招聘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工作原则,坚持学校宏观管理与用人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的工作机制,实行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择优聘用。
(三)学校公开招聘条件按照坚守底线、争取高线的原则制定。具体招聘政策及招聘条件等,以当年面向社会发布的公开招聘公告为准。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在经上级有关单位审核后,可重新发布公开招聘公告或发布公开招聘补充公告。
(四)学校人事处负责公开招聘工作的管理与组织,并对二级单位的招聘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各有关职能部门和用人单位共同配合做好招聘工作的实施;学校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对学校公开招聘工作进行监督。
(五)学校在组织实施公开招聘工作时,须组成学校公开招聘工作小组,小组成员原则上应包括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领导、用人单位主要领导和教职工代表等。二级单位在组织实施招聘工作时,须成立本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小组,小组成员原则上应包括用人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教职工代表。学校及各二级单位组成的公开招聘工作小组,原则上应不少于7人,成员可动态调整。
(六)学校公开招聘时间一般从招聘年度的前一年10月份开始,贯穿整个招聘年度,根据应聘报名情况可分多个批次组织开展。急需紧缺人才可根据需要随时安排。
二、招聘条件
(七)应聘人员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无违法犯罪记录。
3.具有较高的思想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以及较强的工作能力,安心本职工作,团队协作精神好。
4.身心健康,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及心理条件。
5.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的学历、学位、年龄、专业、技能及其他条件。
(八)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或有丰富的与招聘岗位相关实际工作经验的、或连续两年未能引进的紧缺人才、或招聘岗位有特殊需求的,条件可适当放宽。具体按照当年学校公开招聘公告执行。
(九)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以及招聘岗位有其他政治条件限制的人员,不得报名应聘。
三、招聘程序
(十)公开招聘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编制公开招聘计划;
2.制订公开招聘方案;
3.发布公开招聘公告;
4.报名与资格审查;
5.二级单位考察推荐;
6.学校综合面试;
7.体检与考察;
8.公示;
9.签约聘用。
(十一)编制公开招聘计划
1.学校各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充分分析研判本单位人员、岗位、职能现状的基础上,提出本单位年度用人需求,经包抓(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提交学校人事处。
2.人事处根据上级部门核准的编制、岗位等,结合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服务保障等实际,对各用人单位的需求进行汇总、初审,提出初步意见,经主管校领导审核后,报学校会议研究。
(十二)制订公开招聘方案
1.人事处负责制订学校年度公开招聘工作方案。公开招聘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当年的招聘岗位、招聘人数、薪酬待遇等;应聘人员的资格或业务条件(包括学历学位、学科专业、工作经历、政治面貌等);报名方法、报名时间、所需提交材料;考试考察方式及时间节点安排;体检要求;招聘结果公示、公布方式,举报或投诉电话;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学校公开招聘工作方案经学校党委会研究审定后执行。
(十三)发布公开招聘公告
1.人事处依据学校审定的公开招聘计划和公开招聘方案,形成学校公开招聘公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面向社会公开发布。
2.公开招聘公告可通过网络、报纸、宣传页、新媒体及招聘会等多种形式进行发布。
3.公开招聘公告原则上应在报名起始之日起7日前发布。
(十四)报名与资格审查
1.公开招聘面向社会开展,一般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报名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3.应聘人员在报名时,须如实填报有关信息、上传有关资料,并按照学校要求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应聘人员提交的本人有关信息和佐证材料,对其真实有效性负责,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应聘人员本人承担。
4.人事处会同有关单位,根据当年公开招聘公告要求,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通过资格初审的应聘者进入二级单位考察推荐程序。
5.资格审查贯穿公开招聘全过程。
6.同一招聘岗位人数与应聘人数之比原则上不低于1:3,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招聘岗位,原则上取消或核减该岗位的招聘计划;对于紧缺、特殊专业人才,可降低比例或不设比例限制。
(十五)二级单位考察推荐
1.二级单位须对应聘人员的求职材料及相关证件(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身份证等有关证件、证明原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考察程序。
2.除学校常年开展招聘的专任教师岗位的博士研究生、高级职称人员和紧缺、特殊专业人才外,其他应聘人员的考察原则上应采取笔试加面试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3.笔试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基本能力,以及综合运用相关知识技能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笔试成绩按照岗位类别进行排序。
4.面试按照岗位类别分类组织开展。应聘实验教师、其他专业技术等岗位的,由人事处会同用人单位进行分类面试;应聘其他管理服务等岗位的,由人事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用人单位等进行分类面试。
5.考察总成绩一般按照笔试和面试成绩6:4的比例确定,总成绩为百分制。总成绩出现并列的,按照笔试成绩确定排名顺序。
6.应聘专任教师岗位的博士研究生、高级职称人员和紧缺、特殊专业人才不安排全校统一笔试,具体考察工作由二级学院(部)组织实施。二级学院(部)对应聘简历的筛选工作应由本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小组集体研究决策,对通过简历筛选进入考察程序的人员情况应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应聘人员的姓名、年龄、性别、毕业院校、学历学位、所学专业等。
7.二级学院(部)对专任教师岗位的博士研究生、高级职称人员和紧缺、特殊专业人才的考察,原则上应采用试讲考察和综合素质考察相结合的面试评分制进行,试讲评分和综合素质考察评分均为百分制。其中试讲考察原则上应由院长(主任)或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副主任)主持,党政班子成员、教研室主任、高级职称的教师代表等组成,最终的试讲评分应由参与试讲考察的所有成员集体研究决定。综合素质考察由本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小组以面试的形式组织实施,内容可涵盖思想品德、沟通表达能力、专业能力、团队协作能力等,最终的综合素质考察评分应由综合素质考察的所有成员集体研究决定。试讲评分和综合素质考察评分之和,为用人单位对应聘人员考察推荐的综合评分。
8.二级学院(部)对专任教师的考察推荐意见应经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审议通过,并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拟推荐人员的姓名、年龄、性别、毕业院校、学历、学位、专业、试讲考察得分等。公示无异议后将考察推荐意见报学校人事处。
(十六)学校综合面试
1.人事处根据各类岗位应聘人员的考察排名,确定进入学校综合面试程序的人员名单。学校综合面试由学校领导主持,公开招聘工作小组成员参加。
2.参加学校综合面试的应聘人员须携带本人正式有效身份证件、各学段毕业证、学位证、任职资格证、获奖证书、科研成果、个人简历等原件进行复审。
3.学校综合面试可根据需要结合心理健康测试进行。面试应根据当年招聘计划,结合二级单位考察推荐意见,综合考虑学科方向、队伍结构、工作需要等因素,重点考察应聘人员的政治素质、专业水平、能力素养和任职能力等,面试结果由公开招聘工作小组成员共同研究决定。
(十七)体检与考察
1.根据学校综合面试结果,按照1:1的比例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
2.人事处负责组织体检工作,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3.参加体检的应聘人员应按照学校工作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在指定医院参加体检。
4.对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应当进行考察。重点考察应聘人员的现实表现、思想政治、道德品质等方面的情况,同时对应聘人员的资格、专业等条件进行复审。
(十八)公示
1.通过体检与考察的拟聘人员名单应在学校人事处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2.公示内容应包括拟聘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毕业院校、所学专业及拟聘岗位等。
3.对公示期间反映问题经查属实,严重影响聘用的,不予聘用。对反映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十九)签约聘用
1.对公示期满,没有异议或者反映的问题经查失实、不影响聘用的,由人事处代表学校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入职协议、就业协议),确定人事关系。
2.公开招聘的事业编制人员由本人负责提供相关个人材料,学校为其办理事业编制人员的台账、工资、编制等相关手续。
3.公开招聘的人事代理人员和合同制人员须与学校签订聘用协议或聘用合同,其人事档案由学校委托陕西省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4.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12个月,包含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四、纪律和监督
(二十)公开招聘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应聘人员与学校或用人单位领导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拟制血亲关系或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应聘该单位的文秘、人事、财务、纪检监察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学校或用人单位领导人员及招聘工作人员在公开招聘中,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二十一)公开招聘工作应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和校内外有关部门的监督。各相关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纪检监察部门应对公开招聘过程中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公开招聘工作的公平公正。
(二十二)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资格或拟聘资格。对于已经聘用的,一经查实,宣布无效,解除聘用合同,并予以清退。
(二十三)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十四)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用人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人事部门责令纠正、或宣布招聘结果无效 。
(二十五)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2.应聘人员在考试、体检、考察过程中作弊的;
3.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体检、考察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4.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5.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6.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
六、附则
(二十六)对于学校急需引进的高水平人才、特殊人才等,可适当放宽条件,简化程序,由二级单位采用面试或试讲的方式直接考察,经二级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小组研究确定后,报人事处审核,经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直接聘用。
(二十七)招聘过程中,若遇特殊情况需要招聘的,须经学校研究决定。
(二十八)因下列情形导致招聘岗位出现空缺的,经学校核准,可根据考察排名由高到低依次递补。
1.拟聘人员体检或考察不符合要求的;
2.查实拟聘人员或招聘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影响招聘结果的;
3.拟聘人员自愿放弃的;
4.导致招聘岗位空缺的其他情形。
(二十九)国家政策性安置和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三十)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上级未有规定的,由学校研究决定。
(三十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西安航空学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西航院字〔2017〕31号)、《西安航空学院公开招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西航院字〔2017〕10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