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激发各类人才创造活力、助力学校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目标,根据《陕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陕办发〔2007〕18号)、《陕西省教育厅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陕教人〔2007〕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正、按需设岗的原则
岗位设置与聘任是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转换用人机制、优化人员结构、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办学效益的重要举措,通过科学设岗、优化结构、规范管理,着力体现人事政策的连续性及现代大学制度的改革需求,事关学校事业稳定发展大局,事关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岗位设置要从学校的目标和定位出发,在确保公开、公平的前提下,根据教学、科研、管理与服务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上级部门核准的岗位总量和比例标准,合理设置学校内部各级各类岗位。
(二)坚持按岗聘任、规范管理的原则
强化岗位责任,突出业绩导向,增加竞争意识,坚持按岗聘任。充分考虑教学、科研任务和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充分考虑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的不同特点,做到事岗相宜、人岗相适、以人为本、科学考核,逐步完善各类各级人员的使用、评价、激励与保障制度,建立与考核评价相配套的“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人员能进能出”的人员使用与合理流动机制。
(三)坚持协调发展、重心下移的原则
教师是教育事业发展的第一资源,是学校改革创新的主力军,按照分类管理的思路,坚持教学科研中心地位和教师主体地位,统筹兼顾教辅、管理、服务等方面工作,科学设置岗位,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协调发展。按照校院两级管理思路,学校宏观把控,二级单位具体实施,各单位要根据学校文件要求,自行制定符合自身实际和特色的实施细则,创造性组织实施。
二、组织机构
(一)学校成立岗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学校成立岗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其他校领导为副组长,成员由党委组织部、教师工作部、学生工作部、人事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人事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学校岗位设置、岗位聘任和岗位考核工作的总体部署、政策制定,研究审议有关岗位管理工作的重大决策,审定岗位设置方案、岗位聘任方案、岗位考核办法等,审批岗位设置、岗位聘任与岗位考核结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岗位设置、聘任与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学校成立岗位管理工作监督工作组
学校成立岗位管理工作监督工作组,由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纪检监察机构、教师工作部、校工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组成。监督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室,纪检监察室主任任办公室主任。
监督工作组的职责是:对岗位设置、聘任、考核等岗位管理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受理教职工岗位聘任、岗位考核中的信访举报,纠治工作中的“四风”。对违纪问题线索进行调查、核实,依规依纪作出处置,并向学校岗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三)各设岗单位成立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小组
各设岗单位成立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小组,由党政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原则上应包括本单位党政负责人、工会负责人、高级职称代表和教代会代表等,成员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各设岗单位的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岗位设置、岗位聘任和岗位考核工作的实施;负责在学校核准的岗位数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根据学校对岗位管理工作的指导性意见,结合自身队伍发展目标与特点,组织制定本单位各级各类岗位的聘任条件、岗位职责、聘期任务、实施细则等;负责本单位各级各类岗位拟聘人员的资格审查,并按学校所赋予的权限向领导小组推荐申报拟聘人选;负责处理聘任、考核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以及具体政策咨询等工作。
三、实施范围
(一)学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含事业编制、人事代理、全职聘用等人员)。
(二)校级领导按照干部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岗位设置
(一)岗位设置类别
按照陕西省人社厅、教育厅“关于西安航空学院变更岗位设置的批复”(陕人社事岗核字〔2015〕68号),学校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类。同时,根据学校发展需要设立特设岗位。
1.专业技术岗位
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两种。
教师岗位是指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岗位,是专业技术的主体岗位。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实验技术、工程技术、图书资料、出版、编辑、卫生、档案、会计、审计、社会科学研究、自然科学研究等专业技术岗位,是辅助性专业技术岗位。
按照《陕西省教育厅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陕教人〔2007〕12号)文件规定,辅助性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原则上应低于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学校的教师岗位主要设置在各二级学院(部)等教学科研单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设置在财务处、审计处、基建处、图书馆、网络信息中心、校医院等业务性较强的部门,也可在其他具有一定专业业务性质的单位进行少量设置。
2.管理岗位
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以适应增强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为目的而设置。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管理岗位包括学校党政机关、二级学院(部)以及学校其他内设机构中承担管理工作的岗位。
3.工勤技能岗位
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与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以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为导向进行设置,以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工勤技能岗位主要设置在后勤保障处、保卫处等提供服务保障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承担其他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任务的工勤技能人员,按照工勤技能岗位聘任,按照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考核,享受本人工勤技能岗位的薪酬待遇。
4.特设岗位
根据学校发展需要,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学校可以设置特设岗位,用于聘任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特设岗位不受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申请与设置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实施。
(二)岗位结构比例
岗位总量按我校事业规模、现有人员情况及工作要求等综合因素确定。所有岗位中,专业技术岗位占岗位总量的75%,管理岗位占岗位总量的19%;工勤技能岗位占岗位总量的6%。
我校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岗位比例结构如下:
1.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4个层次11个等级。4个层次分别是正高级岗位、副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正高级对应二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对应关系如下表:
正高 |
副高 |
中级 |
初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六级 |
七级 |
八级 |
九级 |
十级 |
十一级 |
十二级 |
正高二级 |
正高三级 |
正高四级 |
副高一级 |
副高二级 |
副高三级 |
中级一级 |
中级二级 |
中级三级 |
初 级 一 级 |
初 级 二 级 |
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要求,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的控制比例为1:3:4:2。其中正高级岗位中,二级、三级、四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为1:3:6;副高级岗位中,五级、六级、七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中级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初级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
2.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分为7个等级,学校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九级职员岗位。对应关系如下表:
正厅 |
副厅 |
正处 |
副处 |
正科 |
副科 |
科员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六级 |
七级 |
八级 |
九级 |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四级及以上岗位由上级部门任命,五级到八级岗位由学校党委任命。其中五级、六级管理岗位数量不超过管理岗位总量的35%,七级、八级岗位数量占管理岗位总量的44%,九级岗位占管理岗位总量的18%,其他占管理岗位总量的3%。
3.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全部为技术工岗位,不设高级技师和普通工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为4个等级,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二至五级岗位。对应关系如下表:
技师 |
高级工 |
中级工 |
初级工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根据学校的发展,部分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逐步减少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
二级、三级技术工岗位总量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5%,其中二级技术工岗位不超过5%,且主要设置在技能操作、维护和服务水平要求较高的工作岗位。二、三、四、五级岗位的比例为0.5:2:5.8:1.7。
五、任职条件
(一)岗位任职条件的制定原则
制定岗位任职条件应根据岗位类型和岗位等级,参照现行的党政干部选拔任用规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要求、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管理等有关规定,按照全时工作、分类指导、自我约束与自我激励的原则进行。即所有岗位均按照全时工作要求制定岗位任职条件,同时要突出岗位的性质,规定上岗人员在教学科研、人才培养、队伍建设、教书育人、党政服务、技术服务、后勤保障等方面不同的责任和要求,明确各自承担的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的任务以及应达到的目标和水平,通过岗位任职条件的目标导向功能,促进上岗人员进行自我约束和自我激励。
(二)岗位任职条件的制定要求
1.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的制定要求
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的制定要统筹考虑学术资历、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学术成果等综合因素,要从促进教学、科研、人才队伍建设出发,合理制定并严格掌握任职条件,起好导向作用。
原则上各系列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资格条件由学校和设岗单位共同制定。各设岗单位在不低于学校设置条件的基础上,遵循“分类指导、分层管理”原则,结合本单位自身情况,综合考虑职工个人的学术资历、业务能力、学术贡献、业绩成果及岗位责任等因素,以任现职以来的工作业绩作为聘任的主要考察内容,按照学校总体要求负责具体制定本单位所设岗位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其中专业技术二级、三级岗位条件还须符合陕西省人社厅、教育厅的有关规定。
2.管理岗位任职条件的制定要求
管理岗位任职条件的制定要按照干部队伍管理权限,依据管理队伍建设的总体目标,结合我校管理岗位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其中三至四级岗位按照上级任命执行,五至八级岗位按照学校党委任命执行,九级岗位由设岗单位负责制定。
3.工勤技能岗位任职条件的制定要求
工勤技能岗位任职条件的制定要充分考虑学校历史和人员现状,依据工勤技能人员现受聘岗位等级及取得工人等级资格证书等情况,以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为目标,由设岗单位负责具体制定。
(三)各类岗位的任职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具备岗位所需要的专业、学历学位、能力或技能要求,满足岗位所需要的其他任职条件。
2.服从工作安排,履行岗位职责,全职在校工作,工作量饱满,认真完成岗位任务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应聘各类岗位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即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的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应聘工勤技能岗位的须取得相应的工人技术等级,应聘管理岗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四)各类岗位的任职业务条件
各类岗位的任职业务条件为学校设置的门槛性业务条件要求,其中包括专业技术岗位的学术资历、学术贡献、学术影响、专业能力等,管理岗位的任职资历、工作业绩、工作贡献等,工勤技能岗位的工作资历、技术水平、工作业绩等。各类岗位的任职业务条件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具体见各类岗位聘任工作实施方案。
六、聘任程序
(一)公布岗位
学校根据上级核准的岗位设置数量和岗位任职现状,结合各单位、各部门的发展需要和人员队伍结构状况,并结合上一聘期或任现职以来的工作开展与考核情况,分类下达各级各类岗位数。
(二)制订实施细则
各设岗单位根据学校下达的各类岗位的层级、等级数量,综合考虑学校和本单位的发展规划、目标任务、队伍配置等因素,制定各级各类岗位聘任实施细则,并公布本单位或本类型岗位的任职条件、岗位职责、聘期目标任务等。二级单位制定的岗位聘任实施细则须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小组研究同意,报学校岗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实施。
(三)个人申报
应聘人员结合个人工作资历、取得资格、工作业绩、岗位聘期目标任务等,选择岗位并填写“岗位聘任申报表”,明确对履行岗位职责的承诺和完成年度及聘期目标任务的计划,向设岗单位提出岗位申报。
在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时,个人应按照学校设置的岗位类别和等级进行申报。其中专任教师可跨越本人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层级进行低职高聘申报,申报低职高聘不受学校下达的岗位指标数限制;其他人员须在不高于本人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层级范围内进行申报。
(四)资格审查与推荐
各设岗单位的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小组负责对应聘人员所提供的资料予以核实,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各级各类岗位人员的岗位推荐意见,并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评议推荐
学校组织专家对各级各类岗位人员的推荐聘任意见进行综合评议,结合上一聘期或任现职以来的工作开展情况及考核情况,确定拟聘人员的初步聘任意见,报学校岗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六)审定与公示
学校会议审议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聘任结果,审定后在全校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七)签订聘任合同书
学校、各设岗单位按照核准的聘任结果与受聘人员签订岗位聘任合同书。
七、聘任期限
原则上每一届聘期为三年。学校可针对不同的岗位类型和等级实行不同的聘任期限,具体以聘任工作实施方案及合同约定为准。离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个聘期的,按实际在职期限聘任。
八、聘约管理
(一)学校与受聘人员依法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岗位聘任合同,岗位聘任合同应当注明二级单位名称、岗位名称、受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并具备以下条款:1.岗位聘任合同期限;2.岗位类型、等级;3.主要工作职责及聘期任务;4.薪酬及相关待遇;5.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的条件;6.违反和解除合同的责任;7.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受聘人员在聘期内经所在单位同意,可申请应聘学校其他岗位;也可根据规定向学校提出辞聘申请,经学校同意后,解除与学校的聘任关系。聘任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当对岗位聘任合同中的岗位类型、岗位级别、工作职责、聘期任务等相关内容做出相应的变更,聘任期限保持不变。
(三)聘任在专业技术二至三级、管理五至八级岗位的人员以及其他高层次人才的合同,由校领导或领导授权人签订;聘任在其他岗位人员的合同由校领导授权所在单位负责人签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聘任合同自行终止:1.岗位聘任合同期满,或者出现聘任合同所约定终止事项的;2.受聘人退休、死亡,或与学校解除人事关系的;3.设岗单位撤销或者解散的;4.受聘人在聘期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5.出现其他应终止聘任合同事项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岗位聘任合同:1.受聘人在聘期内不能胜任岗位要求的;2.受聘人造成严重工作责任事故,给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的;3.受聘人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0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20天的;4.出现其他应解除聘任合同事项的。
(六)拟聘人员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聘任合同的,视为本人自动放弃岗位,次月起进入待岗期管理。
(七)学校事业编制人员及与学校签有服务期合同并在服务期内的人员,不能将岗位设置的聘期作为主动与学校解聘的依据。
九、岗位考核
(一)考核原则
岗位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按规定程序进行。
(二)考核种类及主要内容
教职工岗位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以聘期考核为主。年度考核主要考核聘任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工作进展、履职成效、业绩绩效情况等。聘期考核主要以各级各类岗位的岗位职责任务和聘任合同约定为主要依据,重点考核履职情况、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等。
(三)考核结果及使用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记入档案。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岗位异动、奖惩、工资调整、聘期考核等的重要依据。聘期考核结果作为高聘、低聘、续聘、缓聘、解聘或岗位调整的主要依据。
十、有关规定
(一)学校岗位实行集中管理,分类核定。人事处是岗位管理职能部门,根据学校的决定,负责全校各类岗位的统一调控。
(二)学校岗位数量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原则上3年调整一次岗位数量和结构。
(三)为保证学校事业发展、引进人才和完成临时性工作需要,在总岗位数额内保留一定数量的校控岗位,用于选拔和引进高层次人才。
(四)经学校批准借调、挂职、扶贫、出国等的各类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学校为其保留岗位,逾期不按规定返岗者,学校不再保留其岗位。
(五)岗位聘任要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按照公开竞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的原则,严格把握岗位聘任条件,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切实保证聘岗质量。各级各类岗位无合适人选时,可虚位以待,不可降格以求。
(六)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在聘任期限内晋升职称的,聘任到新晋升职称层级的最低等级,应聘二、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按照省厅规定执行。管理岗位人员在聘任期限内晋升职务的,聘任岗位随职务调整。同时其岗位职责、岗位任务随之调整。
(七)专业技术同一层级内岗位聘任时,原则上不能跨级聘任。为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对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的人才,经学校研究通过,可在各单位核定的岗位职数内跨级聘任。
(八)学校所有现职处级干部原则上均聘任在管理岗位,统一接受学校对处级干部的各项要求与各类考核。其中各二级学院(部)的处级业务领导原则上还须按照教师岗位进行聘任,按照管理与教师双重岗位进行考核,其教师岗位任务可减免50%,其绩效工资的基础补贴部分按照职务身份发放,奖励津贴部分按照岗位等级执行,且享受教师人均1.2倍绩效切块政策。
(九)转任非领导职务的处科级干部,全部按照在岗人员进行管理,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申报教师、其他专业技术、辅导员、管理(员级)等岗位。其中保留待遇人员按照学校政策发放薪酬,未保留待遇人员按照其受聘岗位发放薪酬。保留待遇人员不能做到认真履职、遵守工作纪律的,经学校研究可取消其保留待遇。
(十)对于拒不承担学校和本单位分配的工作任务、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的人员,可降低岗位等级聘任或不予聘任。
(十一)原则上在一个聘期内只进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职务、工勤技能岗位等级的晋升,不涉及跨部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管理职务、工勤技能人员岗位等级的聘期内聘用以有关文件为准。
(十二)学校新进人员按规定进行正常聘任,聘任不跨聘期,一个聘期结束后重新参加聘任。
(十三)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原则上不予提高岗位等级聘任。若确有必要提高岗位等级聘任的,退休时按照人社厅实际备案岗位等级办理退休手续,享受人社厅实际备案岗位等级的退休待遇。
(十四)因岗位调整或不能胜任工作等原因落聘的人员,给予三个月的待聘考察期。待聘考察期内,学校安排试岗工作及培训学习,按照原工资标准发放薪酬。待聘考察期满仍无单位接收的人员,进入待岗期,待岗期为六个月,学校安排学习培训和专项工作,只发基本工资,不享受绩效工资。待岗期满考核合格后,学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工作岗位,签订聘任合同;待岗期满考核仍不合格的,或待岗期满考核合格但不服从岗位安排的,学校有权停薪并解除聘用关系。
(十五)岗位出现空缺的,学校通过校内调配或校外招聘的方式予以补缺;空岗超过6个月的,学校按照当年学校同类岗位月平均工资的50%给各缺岗单位核定缺编费。缺编费每年年终随绩效工资切块一并核拨,可用于发放临时工作事项的校外人员劳务费,也可用于本单位人员的绩效奖励。
(十六)因学校工作需要,抽调、外借、扶贫、挂职等原因不在岗6个月以上的人员,由所在单位通知本人并经学校研究后,可申请缓聘,缓聘期间不占用所在单位岗位数,享受本人原有薪酬待遇,待返岗后再行申请聘任;若本人要求参加岗位聘任的,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相应岗位,除扶贫人员外,其他人员聘任后不在岗期间不予核算缺编费。
(十七)经医疗单位确诊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完成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可以履行病假手续,申请暂缓岗位聘任,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病假工资和福利待遇;身体恢复可正常履职后,可向学校提出岗位聘任申请。
(十八)各设岗单位须加强对本单位所聘人员的综合统筹和灵活调配,既要合理分工,还要科学互补,提高人员力量运用效能,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十一、人事争议
为保证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学校岗位管理工作监督工作组负责受理在岗位聘任及岗位考核中教职工的申诉和投诉。受聘人员与学校因聘任、考核、转岗分流以及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和续订等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可以提出申诉和投诉。申诉和投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有申诉、投诉人的亲笔签名。解决人事争议应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岗位管理工作监督工作组在接到教职工的申诉、投诉后,一般情况下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明确的意见,书面答复申诉或投诉人。
十二、附则
(一)出现同一级别符合任职条件的人数多于岗位数的情况时,应综合考虑能力贡献与工作资历的关系,突出工作业绩与成果,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
(二)由其他岗位类别转入、调入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和任职条件应聘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原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和学历可作为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的参考条件。
(三)对新进人员(引进时与学校签有协议者除外)和校内教职工职称、职务变动的人员,从入校或职称、职务变动的次月起,聘任为相应档的初始等级,不受岗位数限制。
(四)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由学校岗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西安航空学院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西航院字﹝2018﹞59号)、《西安航空学院岗位聘任暂行办法》(西航院字﹝2018﹞6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