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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航空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2016-01-19 16:45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教育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以及《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等要求,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包括上级单位、地方政府、兄弟院校、企事业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到学校检查指导、参加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等活动。

第三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五条 学校建立公务接待审批制度。公务接待应当填写《西安航空学院公务接待审批单》(见附件),明确公务接待对象、事由、人员、接待地点、接待预算等信息,按照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条 坚持公务接待审批制度。按照“先审批,后接待;先预算、后报销”的原则,严格接待审批控制。一般的公务接待原则上在校内餐厅,由分管校领导审批;特殊情况或确需到校外用餐的,由党委书记或校长审批。

第七条 接待规格

(一)上级机关、兄弟院校领导和友好单位领导来访,由党政办公室安排相关校领导接待。

(二)除上款规定以外,其他公务接待由相关部门或二级单位牵头对口接待;如有关活动内容涉及学校多个部门或二级单位,可由党政办公室协调安排。接待工作力求从简,不搞层层陪同。

(三)对涉外宾客的公务接待,要严格按照国家外交部礼宾司有关礼仪规定,严格遵守外事纪律。

第八条 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兄弟院校领导及其他重要客人根据需要安排接送站,其他客人一般不安排接送。公务接待中的车辆安排要根据人员情况尽量集中乘车,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九条 凡公务来校的宾客,原则上住宿费回本单位报销。学校特邀而需负担住宿费的客人,一般安排在与学校有协议的宾馆住宿,执行协议价格。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省、部级干部可安排套间,厅、局级干部可安排单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和不必要的生活用品。

第十条 严格控制用餐费用。公务接待用餐一般安排在学校食堂,以工作餐为主;如确需在校外用餐的,一般安排在定点饭店。在校外用餐一律不上高档菜肴,不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 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其他单位、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不得超规格、超标准,不擅自扩大公务接待范围、增加项目,不得组织迎送活动,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和旅游景点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凭财务票据和《公务接待审批单》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违规接待单位的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单位)、院(系、部)的公务接待活动。校内经费独立核算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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