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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航空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2016-01-19 16:3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差旅费管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转发省级机关会议费、培训费和差旅费等三个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教财办〔201415)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按照勤俭节约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我校教职工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不含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阎良区、临潼区、高陵区、长安区城区和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是我校教职工因公在国内出差所发生的费用。国外出差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票据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办法。

第五条  各单位要切实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出差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级别标准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乘坐交通工具的级别标准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含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含出租小汽车)

校级、正高级职称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

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校级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1人可乘坐同等级别交通工具。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以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任务紧急的,需经分管财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未经批准乘坐飞机,其机票的折扣票价低于规定等级交通工具票价的,凭票据实报销;高于票价的部分自理。

第十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的,其乘坐往返机场(包括出发地和目的地)的专线客车费用在本人市内交通补助包干费用中列支,民航发展基金及燃油附加费,可凭票据报销。

第十一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十二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且乘坐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乘坐硬座的,按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符合乘坐软卧而改乘软座或硬卧的,不予补助。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三条  住宿费是指学校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分地区限额标准。无论省内、省外出差,均在规定标准限额内凭票据报销、超支不补。

第十五条  教职工赴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附件1);教职工赴省内出差,按照陕西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相关市(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附件2)。实际住宿费低于该标准的,差额部分的30%作为个人补助。

第十六条  教职工出差应在职务、职称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单间或标准间住宿。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八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学校教职工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九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  教职工赴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附件1)。

学校教职工赴省内出差,按照陕西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相关市(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附件2)。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应的伙食费。接待单位出具的收费凭证不作为报销依据。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招待的,应说明因何事接待何人,经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后,列入招待费报销。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学校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三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赴省外出差的按每人每天80元标准包干;赴省内各市(区)出差的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包干。在该标准之外不再报销其他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接待单位出具的收费凭证不作为报销依据。

第六章  参加会议、培训学习、外派工作等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因会议出差,报销时需提供会议通知或主办单位证明,报销与会议相关的会务费等。会议期间的食宿和市内交通费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统一开支的,学校只按规定报销往返会议地点的城市间交通费。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经学校批准到外地参加各类学习培训的,凭学校相关部门的学习培训证明报销,报销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学历培训。参加国家承认学历的学习培训的,可报销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学习期间不报销住宿费,不发放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补助。

(二)非学历培训。我校教职工到外地参加非学历学习培训的,可报销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按照规定等级限额标准凭票报销。学习培训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减半发给,不发市内交通费补助。培训期间的食宿和市内交通费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统一开支的,只报销往返培训地点的城市间交通费。

第二十七条  离开本城区到其他单位挂职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如上级有相关规定的执行上级规定;如上级没有规定的,在工作期间,只报销一个往返(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按相应地区出差标准减半发放,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八条  要从严控制借用人员,因特殊需要经学校批准临时借用到外地工作超过一个月的,借用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减半发给。不报销住宿费,不发市内交通费补助。

第二十九条  实习带队教师,在工作期间,只报销一个往返(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按相应地区出差标准减半发放,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条  大学生参加各类竞赛,带队教师凭相关竞赛通知(或邀请函)按出差标准报销;大学生住宿费按照不高于每人每天150元标准凭票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只能报销硬卧、高铁或动车二等座,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制,每天补助30元。

第三十一条  调入我校的教职工,其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本办法执行,随迁家属及搬迁行李、家具等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出差结束后,应在返校后1个月内到学校财务处办理差旅费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提供交通票、住宿费发票等合规票据。

第三十三条  学校财务处要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出差期间,因工作需要所发生的资料费、招待费等业务费用,应单独填写费用报销单,按照《西安航空学院财务报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使用学校公务车辆出差的,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可按出差天数报销伙食补助费,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不予报销。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的交通费,由个人自理。绕道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不予报销。

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出差期间,在途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补助,到达目的地后执行目的地补助标准。出差期间的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凭票在规定范围内报销。

第三十八条  出差人员到边远地区出差或出差期间住在自己家里,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不予报销。

第三十九条  因工作需要邀请校外专家,由学校承担差旅费的,报销时需提供书面材料,说明校外专家姓名、工作单位、邀请事由等事项,凭据报销。

第四十条  按照公务卡管理相关规定,出差期间的住宿费、火车票、机票等纳入公务卡支出范围的,须采取公务卡结算。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如遇国家调整差旅住宿费及伙食补助费标准,附件1及附件2相对应标准随之进行调整。

第四十二条  出差人员不得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西安航空学院差旅费管理规定》(西航院字〔201333)自行废止。

附件:1.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2.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附件1

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

序号

省份

住宿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标准

校级/正高级职称人员

其他人员

1

北京

500

350

100

2

天津

450

320

100

3

河北

450

310

100

4

山西

480

310

100

5

内蒙古

460

320

100

6

辽宁

480

330

100

7

大连

490

340

100

8

吉林

450

310

100

9

黑龙江

450

310

100

10

上海

500

350

100

11

江苏

490

340

100

12

浙江

490

340

100

13

宁波

450

330

100

14

安徽

460

310

100

15

福建

480

330

100

16

厦门

490

340

100

17

江西

470

320

100

18

山东

480

330

100

19

青岛

490

340

100

20

河南

480

330

100

21

湖北

480

320

100

22

湖南

450

330

100

23

广东

490

340

100

24

深圳

500

350

100

25

广西

470

330

100

26

海南

500

350

100

27

重庆

480

330

100

28

四川

470

320

100

29

贵州

470

320

100

30

云南

480

330

100

31

西藏

500

350

120

32

甘肃

470

330

100

33

青海

500

350

120

34

宁夏

470

330

100

35

新疆

480

340

120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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