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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西安航空学院财务报销管理办法
2016-01-19 16: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财务核算工作,落实相应经济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陕西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制度和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相关经费的财务报销。

第二章 财务报销票据的具体要求

第三条  报销票据的要求

(一)基本内容应当齐全

报销票据内容包括:

1.付款单位名称(全称);

2.日期、金额(大小写应一致);

3.经济业务内容,属于购买实物的,要载明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等;

4.必须加盖出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二)票据不能涂改、挖补,如发现有误,应由出票单位重新开具。

(三)外文票据应附中文翻译件和银行付款凭据,中文翻译件应由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第四条 下列票据,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受理:

(一)虚假发票;

(二)漏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票据;

(三)大小写金额不符的票据;

(四)内容有涂改且未按规定更正的票据;

(五)发票类型与发生的经济业务内容不符的票据;

(六)超过使用期限或已注销的票据;

(七)发票内容超出出票单位经营范围的票据;

(八)国家明文禁止用公款购买的烟、高档酒水和礼品的票据;

(九)其他不符合财务制度的票据。

第五条  下列费用的票据报销时须附出票单位盖章的清单或购物小票或学校公务接待审批单、接待清单等:

(一)办公用品、食品、日用品等费用;

(二)图书期刊、资料费;

(三)印刷、复印、打印资料费;

(四)实习费、检测费(测试费)、制图费等;

(五)各类耗材、配件、电子元器件等低值易耗品费用;

(六)车辆维修保养费;  

(七)公务接待结算的用车、用餐和住宿等费用。

第六条  同一事项的经济业务,财务报销时一次处理,严禁拆分。

第七条  所有票据原则上不得跨年报销。在年末取得且因特殊原因未及时报销的票据,应在次年第一季度内报销。

第八条  遗失票据的报销须取得出票单位发票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出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并附书面说明,由单位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九条  学校内部结算票据,由财务处统一印制,统一管理。任何单位不得自行购置票据进行收支结算。

第三章 财务报销审批原则及权限

第十条 所有经费报销审批遵循“谁主管、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所有审批必须是审批人亲笔签名,不能以印章代替,也不能代签。

第十一条  按照学校年度预算,在学校经费中报销的各类支出,审批权限如下:

二级学院5000元以下(含5000元)报销由学院负责人审批;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含2万元)报销,由财务处负责人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2万元以上,还需报校长审批。

职能部门2000元以下(含2000元)报销由部门负责人审批;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含2万元)报销,由财务处负责人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2万元以上,还需报校长审批。

第十二条  所有经费不得超支使用,确因特殊原因需超支的,必须严格履行预算调整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各类专项资金的使用,须经学校相应程序和权限审批后,按照第十一条规定审批报销。

第四章  财务报销规范及流程

第十四条  为规范财务报销,保证资金安全,各单位要相对固定专人办理报销业务。办理报销业务的人员,必须是我校的在岗在册教职工。

第十五条  为加强现金管理,严格控制现金支出,除1000元以下的零星日常开支外,其他业务报销一律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结算,公务卡结算报销时须附POS消费单。详见《西安航空学院公务卡结算办法》。

第十六条  购入符合固定资产管理要求的设备、材料、图书等,必须按《西安航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提供立项审批表、合同及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方可报销。

第十七条  大型维修、修缮、基建工程等项目,在报销时须提供立项审批表、合同以及经过审计的工程决算书、验收报告等与项目相关的资料。

第十八条  教职工在办理报销业务时,须将票据按经济业务分类依次整齐粘贴在《西安航空学院报销票据粘贴单》上,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西安航空学院报销审批单》,审批单上应填写清楚报销单位、报销内容、发票张数、报销金额等内容。

第十九条  教职工办理财务报销业务的流程如下:

第五章  财务报销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差旅费报销按照《西安航空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科研经费报销按照《西安航空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务接待费由党政办公室统一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审批制度,不得超支。其他经费原则上不允许列支接待费。

  第二十三条  公务用车产生的交通费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办理报销手续。不提倡私车公用,所有私车过路费、汽油费、停车费等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承办的会议、培训,其报销费用中所含食宿费及其他费用,应按《陕西省省级机关会议费、培训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予以报销,不得超支。报销时承办单位应提供会议通知、参会人员名单、经费预算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专家讲座费用: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最高不超过1000/半天;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最高不超过2000/半天;院士、全国知名专家一般不超过3000/半天。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发放教职工课时费、加班费、补助等,须填制发放表并注明经费来源,经主管校领导和人事处审批后,月底前报财务处,随次月工资一并发放。

   第二十七条  发放临时聘任人员工资、学生奖助学金等,须填制发放表经有关审批程序后,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报销,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二十八条  报销时间:每周一、三、四、五为报销结算日;周二为财务处内部整理及学习时间;月末最后1个工作日为财务处结账时间,不接受任何报销事项,遇节假日顺延。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西安航空学院财务报销制度》(西航院字〔20133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学校其他财务管理办法若与本办法不符,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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