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切实促进党员履行权利义务和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加快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是把党员教育、管理、监督融为一体,是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
第二条 民主评议党员就是按照《党章》明确的党员条件和有关规定,对全体党员做合格党员教育。通过对党员的正面教育、批评与自我批评、党内外群众评议以及党组织的考核检查,对评议出的优秀党员进行表彰,不合格党员进行妥善处理,达到提高党员队伍整体素质、纯洁队伍的目的。
第三条 民主评议党员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坚持标准、区别对待的原则;严格要求、坚持平等的原则;加强教育、妥善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 评议内容及评定标准
第四条 民主评议的内容
(一)职工党员民主评议的内容:
1.是否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为群众做出表率,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2.是否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为学校建设做出贡献;
3.是否具有全局观念,正确处理个人和集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不计较个人得失,做到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
4.是否自觉执行党的决议,遵守党纪政纪、校规校纪,廉洁自律准则;
5.是否具有扎实工作、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自觉维护群众利益,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
6.是否具有做好本职工作的知识和能力,熟练掌握本职工作的业务技能和知识,成为教学、科研、生产和管理的骨干。
(二)学生党员民主评议的内容:
1.是否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有较强的上进心,有做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愿望;
2.是否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诚实守信、勤俭节约,艰苦朴素、关心集体,为推动学校的校风、学风和精神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3.是否具有全局观念,正确处理个人和集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不计较个人得失,做到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
4.是否自觉执行党的决议,遵守党纪政纪、校规校纪,自觉同不正之风做斗争;
5.是否密切联系群众,关心团结同学,助人为乐,热心帮助遇到困难的同学,并积极向党组织反映情况,自觉维护群众的合法利益。
第五条 民主评议党员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评定档次。各档次的评定标准为:
(一)优秀党员
1.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带头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政治上、思想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模范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和廉洁自律准则,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发挥突出,为学校的改革、发展与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3.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和校纪校规,工作责任心和集体荣誉感强,廉洁自律,有良好的党员形象;
4.学生党员学习成绩平均优良,无不及格课程;职工党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工作成效显著,年度考核优秀,或有先进典型事例、为学校做出重要贡献等;
5.密切联系群众,关心他人,作风正派,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6.党员评议综合考核排在本支部的前三分之一。
(二)合格党员
较好地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和廉洁自律准则,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执行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在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较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参加党组织活动,在本职岗位上较好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党员群众公认度较高。
(三)不合格党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不合格党员:
1.不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思想上、行动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并经常在群众中散布错误言论,经教育不改者;
2.不能履行党员义务,组织纪律观念不强,违反校规校纪,不服从组织分配,或不做党组织布置的工作;
3.把个人或小集体利益置于学校整体利益之上,为了前者不惜损害后者的利益和声誉,在群众中造成了较坏影响;
4.脱离群众,不做群众思想工作,不讲诚信,不讲团结,和群众争利,群众反映强烈;
5.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敷衍了事,对违规违纪不进行阻止和批评,甚至参与其中。
第六条 预备党员只参加学习和民主评议,不评定档次。
第三章 评议方法
第七条 民主评议党员要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以党支部为单位进行。各党总支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各党支部书记为直接责任人。
党委组织部负责民主评议党员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民主评议党员的时间和方法
民主评议党员每年进行一次,各支部可结合年度民主生活会一并安排。评议工作分为五个阶段:
(一)学习动员阶段。对党员普遍进行坚持党员标准的教育。学习内容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十八大报告等有关章节为主,并与形势教育结合起来。
各支部一要搞好调查摸底工作,摸清党员的状况,找准存在的主要问题;二要搞好思想发动,向广大党员讲清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的目的意义,提高参与民主评议党员活动的自觉性;三要组织好学习,学习方法可以多种多样,要讲求实效。
(二)自我评价阶段。在学习讨论的基础上,对照党员标准,认真总结个人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在是否合格上进行自我认定。填写《民主评议党员情况表》(见附件),报党支部审查。
(三)民主评议阶段。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党员汇报自我评价情况,评议中,要是非分明,敢于触及矛盾,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党内互评后,可采用座谈会或民意测验的方法,听取非党群众对党支部和党员的意见。党支部要把党内外群众对每个党员的意见转告本人。
(四)组织考察阶段。支委会将党内外对每个党员的评价和反映意见进行实事求是的综合分析,形成组织意见,转告本人,向支部大会报告。需要核实的情况,再进一步调查核实。
(五)确定评议档次阶段。各党支部根据民主评议情况,通过召开支部委员会研究确定本支部党员民主评议档次,并报党总支审查。民主评议确认为优秀的党员,可推荐参评年度优秀共产党员。对评议中暴露的违法乱纪等问题,要认真查明,严肃处理。经评议认为是不合格的党员,支委会应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妥善处置的意见,提交支部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表决。
第九条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验收
各党支部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结束后,要形成总结报告,经党总支审查后,报党委组织部检查验收。验收标准是:
(一)党支部班子成员和每个党员是否都参加了评议。党员干部是否以身作则、率先垂范。
(二)每个党员自身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否找准,并认真进行了整改。
(三)评议出的优秀党员是否得到广大群众认可,不合格党员是否得到妥善处理。
(四)支部党建工作是否得到加强,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是否更加突出。
第十条 对民主评议党员中形成材料的处理,一般做法是:被评为优秀党员的、不合格党员受到组织处理的、违纪党员受到纪律处分的,其有关材料除存文书档案外,应及时存入本人档案;其他党员的有关评议材料一般不存入本人档案,可以按文书档案保存。
第四章 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
第十一条 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既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又要实事求是,切实对党员的政治生命负责。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要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对在民主评议中初定的不合格党员主要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整理成综合性写实材料。材料内容一般包括:党员简况,主要问题,评议意见,本人态度等。
(二)党支部委员会依照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政策界限,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指定专人与其本人谈话,有关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听取被处置对象的意见。
(三)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党支部委员会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
(四)党支部将党员大会通过的处置决定、核实的材料一并报送上级党组织审批。上级党组织要认真审查党支部上报的材料,经过充分讨论后作出决定。
(五)党支部收到党委批复文件后,要及时找被处置对象谈话,转告上级党委的审批意见,做好思想工作。之后,召开党员大会,宣布学校党委决定。
第十二条 经评议认为是不合格的党员,支委会应区别不同的情况,提出除名、劝退或者限期改正的意见,提交支部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表决,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一)以下情况,可对党员提出除名:
1.凡是不合格党员又不愿意改正错误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2.对被劝告退党而坚持不退的党员,应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让他限期改正错误,或宣布除名;
3.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有这三种情况之一的,应按自动脱党处理,予以除名;
4.对要求退党的党员,应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二)党员理想信念缺失,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经教育限期改正仍无转变的,应劝其退党。
(三)虽然属于不合格党员,但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望,愿意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帮助,有改正错误的决心和行动的,党组织应作出限期改正的处置。限期改正的时限为一年。在改正期满后,仍未改正错误,未达到合格党员条件的,党组织应当劝其退党。
(四)预备党员评议满意度差,应当延长预备期。对犯错误严重,已经不具备共产党员条件的,要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十三条 处置不合格党员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事实要清楚。对认定不合格党员的事实,一定要了解清楚,尚不清楚的要待查清以后再处理,防止在事实不清楚的情况下草率做出处理决定。
(二)理由要充分。确定不合格党员,一定要有事实根据,有充分的理由,使本人心服口服。要注意区分造成不合格的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区分个人原因和组织原因。是谁的责任,就由谁来负责。
(三)处理要恰当。要根据党员存在问题的性质、影响大小及本人的态度,做出恰当结论。做到既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又严肃慎重处理,不误伤同志。
(四)注意防止不良倾向。对不合格党员必须严肃认真地处置,不能姑息迁就,以个人感情代替党性原则。防止派性和挟嫌报复,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增加透明度,不允许个人说了算。防止草率从事,要做深入细致的核实工作,采取慎重的态度。
(五)尊重党员民主权利,正确对待党员提出的不同意见。对党员提出的合理意见应采纳,对不合理意见应耐心讲清道理,帮助他们提高认识。
(六)手续要完备。对不合格党员作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的组织处理,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经过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做出决议,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