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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西安航空学院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工作细则(试行)
2016-01-13 10: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我校党的支部工作,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陕西省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省委高教工委《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基层党支部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支部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党联系广大师生员工的桥梁和纽带,是教育、团结和带领全体党员和师生顺利完成学校各项任务的战斗堡垒。

第三条  党支部在学校党委、党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织建设

第四条  凡有正式党员3人及以上的单位,均可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业务相近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党支部根据党员人数和便于开展活动的原则,可下设若干党小组,党小组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党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党员人数不足7人的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

第六条  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设书记1名,委员会设组织、宣传等委员。

第七条 选举产生的支部委员会经党总支批准后,报党委组织部备案。任期内支部委员缺额时,由支部委员会提出增补意见,报所在党总支同意后及时补选,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八条  党支部书记应由有一定党的工作经验,作风正派,敢于坚持原则,善于团结同志,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的正式党员担任。教职工党支部书记一般应有三年以上党龄,学生党支部书记一般由学生辅导员、教师党员、优秀学生党员担任。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九条  教职工及机关党支部委员会要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党支部书记要经常与行政负责人沟通情况,对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教职工及机关党支部委员会负责人可根据工作需要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相关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四)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并反映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维护党员和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条  大学生党支部委员会要成为引领大学生刻苦学习、团结进步、健康成长的政治核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推动学生、班级进步。

(二)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

(三)组织学生党员参与班(年)级事务管理,努力维护所在二级学院的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学生党员,不断扩大学生党员队伍。

(五)积极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党支部书记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党支部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党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党员大会,传达上级指示,安排党支部工作,将重大问题提交讨论。

(二)积极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认真完成上级党组织提出的各项任务。

(三)了解掌握党员和群众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情况,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组织安排和落实党支部工作计划、决议。

(五)组织开展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加强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认真抓好党支部自身建设。

(六)检查党支部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负责向党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和总支委员会报告工作。

(七)做好党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

(八)与支部委员和同级行政负责人交流情况,协调本单位内部关系。

第十二条  组织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了解和掌握党支部的组织状况,提出党支部组织生活安排意见,根据需要提出党小组划分和调整建议,检查和督促党小组开展组织生活。

(二)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协同其他委员抓好党员的教育工作。

(三)根据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情况,提出发展党员计划,负责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办理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等相关手续。

(四)负责日常组织管理,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按时收缴党费,做好党内统计、流动党员的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五)组织开展党内创先争优活动,搜集、整理党员的模范事迹,向党支部委员会提出表扬、奖励党员的建议。

第十三条  宣传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了解党员、群众的思想状况,提出宣传教育的工作意见,拟订学习计划。

(二)组织党员进行政治、业务培训,组织和指导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的决议,以及党的基本知识和时事政治。协助党支部书记抓好党课教育。

(三)加强与同级工、青、学等组织的联系,指导、协助他们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四)掌握好宣传阵地,做好党内先进人物、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文娱体育活动。

第十四条  纪检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党组织的作风建设,向党员进行党规、党纪教育。

(二)检查监督党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遵守党的纪律情况,提出加强纪律、端正党风的建议和办法。

(三)受理群众对党员的检举、控告,检查处理党员的违纪案件,对受党纪处分的党员进行教育考察。

(四)受理和转递党员的控告与申诉,维护党员民主权利。

第十五条  统战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党员进行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全体党员做好统战工作的自觉性。

(二)经常了解统战对象的思想、工作和业务能力,做好对他们的安排和培养工作。

(三)保持与统战对象经常广泛的联系,倾听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党组织反映,帮助他们排忧解难。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民主集中制

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必须经支委会或支部党员大会充分讨论,进行表决。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一半,才能形成决议。

第十七条  组织生活会制度

党支部应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会议内容应根据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和本支部的工作计划,围绕学校中心任务和本单位党支部具体工作确定,会议主题要明确,形式可灵活多样、讲求实效。每两周至少组织一次。

第十八条  “三会一课”制度

(一)党支部党员大会。每学期召开不少于2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主要内容:学习传达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和指示;听取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党支部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党代表会议的代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评选优秀党员,讨论对党员的处理意见;党支部委员会提交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党支部委员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主要内容:制订贯彻上级党组织和支部党员大会决议的措施;研究党支部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问题;研究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和发展党员工作;安排党支部阶段性工作。

(三)党小组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1次。主要内容:组织党员进行学习和讨论;研究贯彻落实党支部各项决议的具体办法;了解、分析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及群众对党员的意见建议等。

(四)党课。每学期至少举办1次。主要内容:对党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科学文化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可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课学习。

第十九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

遵循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围绕议题交流思想认识,总结经验,查找问题,达到统一思想,增强团结,相互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要紧密结合单位工作实际,紧密结合《党章》对党员要求,坚持正面教育、自我教育、实事求是和批评与自我批评方针,使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明显增强、党员队伍的纯洁性有所提高、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进一步得到加强的工作标准得到落实。党支部应每年开展1次党员民主评议工作。

第二十一条  联系群众制度

通过座谈会、谈心、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帮助群众解决问题,切实关心群众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党支部委员每人要联系1个党小组,每名党员至少联系2名群众。

第二十二条 党员发展工作制度

认真贯彻“保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方针,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领导,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标准发展党员,做到有计划,有组织,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切实保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第二十三条 请示汇报制度

党支部要定期向党总支汇报工作,重要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党员要定期向党支部和党小组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工作情况和群众的思想动态,重要情况应随时汇报。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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