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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西安航空学院委员会党总支部委员会工作细则(试行)
2016-01-13 10:0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我校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总支)的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不断提升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新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陕西省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总支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的党的基层组织,负责所属部门或本单位党的建设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稳定安全工作;党总支应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所属部门或本单位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定决议。

第三条 党总支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二章  组织建设

第四条  党总支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一般情况下应按期换届,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报学校党委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根据工作需要,任期内学校党委可以直接任免党总支书记、副书记。

第五条  党总支一般由35人组成,设书记1名,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书记1名。委员会可设组织、宣传、纪检、群工、统战等委员,不同职责的委员可以兼任,兼职的委员中统战委员须由书记兼任。党员行政主要负责人一般应作为党总支委员候选人,当选后参与党总支的工作,但不得兼任纪检委员。

第六条  党总支委员工作分工应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委员在任期内出现缺额时,应按程序及时补齐并向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七条 党总支应是政治上坚定,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懂得业务、勤政廉洁、团结合作、积极工作、求真务实、开拓进取、联系群众的领导集体。

第八条  党总支委员应由党性强、政治上坚定,大公无私、作风正派,胜任党的工作,在党员、群众中有较高威信的正式党员担任。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应由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党的工作经验,作风民主和正派,敢于坚持原则,能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团结同志,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懂得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一般规律的同志担任。根据需要,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可兼任行政职务。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九条  党总支是所属部门或本单位的政治核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规定在本单位贯彻执行。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开好党员干部民主生活会。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并做好检查督促及考核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牢牢把握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主导权,抓好教职工政治学习,与行政共同做好本单位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稳定安全工作。

(五)同本级行政领导一起协助党委组织部做好本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推荐、选拔、考察、教育培训、考核和监督工作。

(六)各二级学院党总支领导本学院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负责本二级学院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指导辅导员、班主任有针对性的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活动。

(七)贯彻党管人才的原则,同本级行政领导一起做好人才引进、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八)领导本单位工会分会、团总支、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按照上级的方针、政策,认真做好统战工作。帮助民主党派加强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十条  党总支书记主持党总支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党总支的全面工作,提出工作计划,布置、检查、督促党总支委员和所属各支部的工作,检查党总支和所属各支部工作计划、决定和上级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主持召开党总支党员大会和党总支委员会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贯彻落实党总支党员大会、党总支委员会议的决议和决定,向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三)负责抓好党总支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充分发挥党总支的集体领导作用。

(四)负责本单位党员和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助党委组织部做好本单位干部的选拔、考察、教育、管理工作。会同行政负责人一起做好师资队伍建设工作。

(六)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积极支持行政负责人的工作,协调本单位党、政、群和民主党派等方面的关系。

(七) 党总支副书记协助书记开展工作,书记外出或空缺时,受托负责党总支工作。

第十一条  党总支委员在党总支的集体领导下,分工负责党总支的组织、宣传、纪检、群工、统战等方面的工作,其职责是:

(一)组织委员负责党总支的组织建设工作。主要职责是:检查和督促党支部开展组织生活;做好党支部组织建设工作;组织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和党内评优活动;负责党员组织发展和管理工作;负责党费收缴工作。

(二)宣传委员负责党总支的思想建设和宣传工作。主要职责是: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负责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党员的教育培训;负责先进典型的宣传;指导、协调群团组织开展活动。

(三)纪检委员负责党总支的纪律检查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党员党风廉政教育;检查党支部和党员执行党章、遵守党纪的情况;维护党员的民主权利;受理党员违纪的检举、控告和申诉。

(四)群工委员负责所属部门或本单位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工作,通过他们密切联系群众。定期研究解决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指导和协调群众组织围绕学校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组织或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必要的公益活动和文体活动。

(五)统战委员负责党总支的统一战线工作。主要职责是:宣传党的统战工作方针、政策;关心帮扶统战对象;协助民主党派做好组织发展工作;积极宣传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宗教政策等。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的工作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党总支集体讨论,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做出决议。每个成员都必须坚决执行党组织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行动上不得有任何反对的表示。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坚持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对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经集体讨论,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学习制度。认真落实学校党委政治理论学习计划,组织和指导所属党支部有计划、有目的的开展学习活动,不断提高干部的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增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党总支一般每月集中学习1次。

第十五条  党总支委员会议及议事制度。研究部署党的工作和有关重要工作,每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

第十六条  党员大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党员大会,向全体党员布置工作;每学年结束时,由党总支负责人向党员大会述职或总结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 党员教育管理制度。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督促党支部坚持“三会一课”制度,教育党员强化党员意识、宗旨意识、执政意识、纪律意识和廉政意识,保持和发挥党员的先进性。

第十八条  检查考核制度。党总支要对党支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经常性地督促和检查,检查的重点包括党支部建设、党员组织生活开展、党员作用发挥等内容。每年要对党支部的工作进行考核,不断提高党支部工作水平。

第十九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通过民主生活会,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联系自身的思想、学习和工作实际认真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化解矛盾,增进团结,增强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

第二十条  报告请示制度。党总支要定期向学校党委请示汇报工作,对重大问题或超越党总支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必须事先请示,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应及时汇报。党总支负责人和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大问题要及时交换意见,求得共识,若经反复协商意见仍不能一致,必要时可向学校党委汇报。

第二十一条  联系群众制度。党总支要密切联系群众,通过定期召开群众座谈会、广泛开展谈心活动、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及时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建议,了解和帮助解决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做群众的知心朋友,疏通和拓宽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渠道,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第二十二条  廉政建设制度。要结合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工作实际,认真检查党总支在党风党纪和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加强党内民主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认真地进行整改,并将检查、整改情况向党员大会和学校党委报告。

第二十三条  直属党支部委员会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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