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运用好党的建设“四个重要法宝”的要求,严格党内生活,根据省委办公厅《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参加“三会一课”规定》(陕办发〔2013〕9号)精神,现就学校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参加所在党支部“三会一课”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参加党支部“三会一课”是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是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履行的义务。
第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都要自觉加强与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联系,积极主动、严肃认真地参加“三会一课”,即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和党课。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妥善处理工作与参加“三会一课”的关系,确保按时参加。因故确实不能参加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对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发展党员会议等重要活动,一般不得缺席。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积极参加“三会一课”各项活动,深入了解基层党组织建设情况,带头宣讲上级党组织的重大决策,带头认真讨论支部会议议题,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带头落实支部决议,带头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带头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三会一课”的情况,要作为年度述职述廉内容,接受上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民主监督。
第六条 党支部要确定专人,及时通知会议时间,做好党员领导干部参加“三会一课”的联络工作。要建立“三会一课”台账,对党员领导干部参加“三会一课”情况写实登记。
第七条 党(总)支部要将党员领导干部参加“三会一课”情况,作为加强党员领导干部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多种方法,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每年对党员组织关系所属的单位领导干部参加“三会一课”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第八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要充分发挥协调、督促作用,及时掌握情况,加强指导。
第九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