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学术工作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西安航空学院章程》,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西安航空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我校的最高学术审议、评定和咨询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广大教师和科研工作者在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工作中的主导和骨干作用,开展学术审议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弘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倡导学术文明,鼓励技术创新,提高学校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水平,服务于学校发展战略。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少量副教授人员组成,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2。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将根据学校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和分配学术委员会委员名额,保证其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按照委员条件,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二级学院民主推荐和校长提名候选人,公开公正遴选后,经党委会审定,由校长聘任。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德才兼备、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办事公正、坚持原则,责任心强;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有开阔的学术视野和较高的学术影响力;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能立足学校全局,善于听取意见,积极为促进学科专业水平的提升建言献策;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 1人,副主任 2人,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八条 每届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为四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且每位委员的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在每届任期内,可根据实际需要,对部分学术委员进行适当调整。委员在任期内因故长期不能参加学术委员会活动的,可随时予以调整。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并获委员会主任批准的;
(二)因工作调整不便继续担任委员职务的;
(三)连续三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或连续两年不能参加委员会会议的;
(四)违反本规程有关规定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条 各二级院(系、部)根据情况可设立相应的学术小组,受学校学术委员会指导,其规程可参照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制定,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处,办公室组成成员单位包括:科技处、组织人事部、教务处和纪委。学术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经费预算安排。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履行学术审议、学术评价、学术咨询等职责;受理学术争议;在制定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研方案以及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作用;评定教学、科研成果。
(一)学术审议。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包括学科、教学、科研、队伍等建设规划;审议学校学科、专业、重要学术机构的设置以及其他学术发展的重大措施;审议学校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提交的重大问题;审议学校其他学术工作的重要决策。
(二)学术评价。评价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的学术水平;评价拟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并做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建议;组织评价科研机构、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和学术价值;评定、审议学校有争议的科研成果、科研奖励及其他知识产权纠纷问题;评审推荐各类限额申报的教学、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审定学校设立的各类教学、科研项目和奖项等。
(三)学术咨询。受校长委托对涉及学术问题的其他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筹划、组织学校的各类学术活动;推荐各级各类学术带头人和专业带头人人选;负责其他与科研工作和学术活动有关的事宜。
(四)学术道德维护。指导、组织学术道德和学风教育,监督、规范学术行为,加强学术道德建设。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举行两次例行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亦可随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召开学术委员会议到会委员人数应达到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可进行表决事项。会议表决事项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负责全面工作,组织并主持召开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主任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经主任委托,副主任可组织主持召开全体会议。
第十五条 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邀请校内外有关专家参加会议,也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十六条 凡需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二级院(系、部)提交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汇总,然后报学术委员会主任审定。学术委员会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
第十七条 召开学术委员会后发布会议纪要,纪要内容主要是记载学术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决定以及有关建议等,并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学术委员会主任授权的副主任签发。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力: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规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规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规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修改本规程须由主任提议,修改方案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由学校党委会审议后方可发布。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西安航空学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