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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航空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2019-06-05 09:3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招生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9〕1号文件要求,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公开招生信息,接受学校纪检部门的全程督查,严格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择优录取。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西安航空学院

国标代码:11736,在陕招生代码:8053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办学层次:普通本科、高职(专科)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西安航空学院

证书种类: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本、专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设有飞行器学院、民航学院、机械工程学院、电子工程学院、材料工程学院、能源与建筑学院、车辆工程学院、计算机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外国语学院、人文学院、理学院、创新创业学院、士官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科研部(马克思主义学院)和体育部等17个教学院(部)。开设飞行技术、飞行器制造工程、飞行器动力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机器人工程、飞机机电设备维修等51个本、专科专业,覆盖航空航天、机械、材料、电气、交通运输、工商管理等16个专业大类,涉及工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现拥有省级“一流专业”建设及培育项目3个,省级本科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1个,省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3个,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2个,省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及实验教学项目2个;国家级、省级试点专业建设项目8个,省级重点专业9个;已建成国家级精品课程及精品资源共享课11门,省级精品课程及精品资源共享课19门。

第五条 办学地点

沣惠校区:西安市西二环259号邮编:710077

阎良校区:西安市阎良区蓝天二路9号(国家航空产业基地)邮编:710089

学校网址: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学校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

第七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代表招生工作委员会行使职权,贯彻执行教育部招生工作有关规定,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招生信息网:

招生咨询电话:029-84257775 84250446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面向全国招收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综合考虑社会需求和毕业生就业等情况,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报教育部批准和备案,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均以各省级招考部门公布为准。

第九条 学校飞行技术专业计划30名,面向河北、河南、陕西、甘肃等4省招生,分省招生计划及录取批次以各省级招考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条 学校与德国北黑森应用技术大学合作本科教育项目计划90名,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及录取批次以相关省级招办公布的数量为准。(陕西考生须注意,该专业在陕单设招生代码录取)

第十一条 陕西省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考试招生(简称“三校生”单独考试招生),本科招生专业有汽车服务工程、物流管理,招生计划共计80名。

第十二条 学校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火箭军、战略支援部队定向培养士官,招生计划共计350名(其中,在陕女生5名),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及录取批次以各省级招考部门公布为准。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 定向培养士官的招收对象为2019年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的普通高中毕业生,未婚,其政治、身体条件按照征集义务兵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飞行技术专业考生按照《普通高校飞行技术专业招收飞行学生实施办法》(民航发〔2009〕84号)规定,须参加招飞报名、民航专业机构体检、背景调查等环节,合格后方可报考。

第十四条 对考生(不包括报考定向培养士官及飞行技术专业的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参考《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制定的高考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进档考生原则上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的办法确定录取专业。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以相关科目成绩作为录取参考。预留计划作为机动指标,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考我校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十六条 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不限,入校后教学安排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

第十七条 艺术类招生录取办法:凡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通过各省级招考部门的表演类统考或我校组织的表演艺术校考,合格后,方可报考我校;高考文化课考试成绩必须达到所属生源省份的艺术类专科录取控制线以上,按照考生填报我校志愿的顺序,根据专业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建议考生第一志愿填报我校。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我校严格按照陕西省教育厅、物价局有关文件精神确定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

本科:理工类4500元/年,文史类3500元/年;

专科:文史类、理工类5500元/年;

艺术类:8500元/年(注:航空公司实习、培训费自理)。

中德合作本科教育项目:中方前三年学费为22000元/年,第四年学费为4500元。德方一年半学费为7800欧元。

住宿费(带暖气):650元/年。

第七章 奖、助、贷学金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

学校实行“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减免学费、勤工助学”等资助措施,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入学。

第十九条 奖助学金(学校每年奖助学生6000余名,发放金额近1600万元,覆盖率超过40%)

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2500元/年-3500元/年(其中建档立卡家庭学生6000元/年)。

综合奖学金:优秀学生标兵3000元/年,一等奖2000元/年,二等奖1500元/年,三等奖800元/年,优秀学生干部800元/年。

台达奖学金:一等奖1000元/年,二等奖600元/年,三等奖400元/年。

成都飞机制造集团公司NCMC奖学金:一等奖800元/年,二等奖500元/年,三等奖300元/年。

上海樱侬奖励基金:一等奖5000元/年,二等奖3000元/年,三等奖2000元/年。

“皓森精铸”奖学金:一等奖3000元/年,二等奖2000元/年,三等奖1000元/年。

第二十条勤工助学: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并根据相关规定发放报酬。

第二十一条 助学贷款:我校属于陕西省教育厅确定的可以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考生可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提供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的助学贷款。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电子注册,取得学籍。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及相关省市的招生法规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西安航空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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