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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职工争议解决办法    
西安航空学院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
2016-01-08 14:3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我校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治校,确保学校及职能部门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违纪和违章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完善高等学校教师校内申诉制度的通知》(陕教师﹝201519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职教职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教职工本人对学校及学校职能部门作出的有关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四条  教职工提出申诉,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学校处理教职工的申诉,应当坚持认真负责、客观公正、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  不得因教职工提出申诉,而加重对本人的处理。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由校工会、党政办公室、监察处、党委组织部、人事处、教务处、后勤保障处、校办工厂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和法律顾问组成(见附件1)。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主管校工会工作的校级领导担任。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工会,负责受理申诉、调查收集相关证据、送达申诉处理决定等事宜。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学校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教职工的申诉;

(二)对申诉人所申诉的事项进行复查审议,需复查的

申诉向原处理部门提出复查建议;

(三)向申诉人送达复查决定。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须由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议案表决须有应出席委员一半(含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和申诉事项有直接关系的委员表决时应当回避。

第三章  申诉与受理

第九条  教职工(以下称申诉人)对下列情形可以提出申诉:

申诉人就本人职责权利、职务评聘、年度考核、待遇及奖惩等与学校或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以下统称被申诉人)之间发生的纠纷。

第十条  申诉人在接到被申诉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请。因不可抗力而致逾期者,应向申诉处理委员会说明理由,申请延长申诉期限,但延长期限应不超过15日。如申诉人无正当理由,申诉逾期不提出延期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诉权利。

第十一条  申诉人应以书面形式向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二)被申诉人的名称;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四)其他有关情况;

(五)提出申诉的日期;

(六)附有关证据材料。

对不符合本规定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诉人向学校的主管行政部门、上级行政部门申诉或向法院诉讼,学校的主管行政部门或上级行政部门已经受理,或法院已立案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诉申请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以受理;

(二)对于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通知申诉人重新提交申诉书;

(三)对不符合申诉规定的,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

申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向学校的主管行政部门申诉。

第十四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诉书的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作出处理。对申诉案情比较复杂,不能按期办结的申诉,可以延长15日,并向申诉人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被申诉人应当在收到申诉处理委员会送达申诉人的申诉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作出具体管理行为的证明事实、处理过程、履行法定义务等证据材料,和作出决定或对事件处理的法律依据等有关材料或者证据。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中的人员是被申诉人,或本人及其近亲属与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申诉事项公正处理的,应当主动回避。回避决定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

第十七条申诉人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申诉委员会应当澄清事实,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故意制造假证、诬陷他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  审理与决定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审理申诉案件,必须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为依据,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正确。

第十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后,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派出委员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束后提交的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的由来和调查经过;

(二)申诉人和被申诉人与申诉相关的基本情况;

(三)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和要求;

(四)被申诉人的答辩意见;

(五)申诉调查的其他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案件调查报告和申诉人的意见以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核,并对下列主要问题进行评议:

(一)申诉事实是否已经查清;

(二)原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是否存在、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三)原处理决定适用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是否适当;

(四)原处理决定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五)原处理决定是否公平、公正;

(六)被申诉人有无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七)其他需要评议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充分讨论,根据不同情况,依多数委员意见,分别作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认为被申诉人的管理行为事实清楚,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适用的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正确,行为适当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认为被申诉人的管理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处理决定事实不清、不符合法定程序、处理有失公允的,提交原处理部门复议。

第二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申诉审理结束后,要根据审理情况形成会议决议,参会的委员须在会议决议中签字。申诉委员会形成会议决议后,下达《申诉处理决定书》,《申诉处理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诉人,一份由申诉处理委员留存。

第二十三条  需复议的申诉经原处理部门复查后将复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申诉处理委员会,由申诉处理委员会送达申诉人。

复查结果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二)被申诉人作出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申诉事项、理由及要求;

(四)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学校规章制度;

(五)复查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  《申诉处理意见书》(见附件2)作出之前,申诉人可以申请并以书面形式提出撤回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人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申诉人在自动撤回申诉或接到申诉处理委员会或学校的行政部门的正式处理决定书后,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诉申请。

第二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建立可追溯、可查询的申诉案卷(包括申诉调查过程、调查报告、证据、结果以及相关规章、决定等)。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学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西航校字﹝20081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人事代理、聘用人员和学校离退休人员的申诉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2.申诉处理决定书

附件1

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任:谭少敏

  员:罗增强   蔡应昌   张先军   周晓敏  

许文丹   米国际   陈冬梅   牛高峰  

            陈军涛

办公室主任:罗增强(兼)

  书:杨琳(兼)

附件2

申诉处理决定书

申诉人

所在

部门

联系电话

申诉

事由

处理

的依

据和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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